淘新聞

【提醒】低價遊陷阱多!簽好旅遊合同“護身符”

出行不能只圖便宜,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低價團可能是旅行社分割報價,後期陷阱較多,遊客在出行時一定不要被低價所忽悠;跟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內容一定要詳實,要明確旅遊線路、行程、景點、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標準、購物次數及停留時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遊”的意見》中明確,五種行為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遊”:(1)旅行社的旅遊產品價格低於當地旅遊部門或旅遊行業協會公佈的誠信旅遊指導價30%以上的;(2)組團社將業務委託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的;(4)旅行社安排導遊領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要求導遊領隊墊付或向導遊領隊收取費用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

“不合理低價遊”陷阱主要存在於旅遊服務過程中,引誘或欺騙旅遊者參加購物和自費項目。旅行社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主要是吸引旅遊者的目光,誘騙旅遊者再次消費,才是旅行社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能夠持續進行的手段。這樣不但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造成了旅行社之間的惡性競爭,擾亂了正常旅遊市場秩序。我所在受理旅遊投訴過程中,經常接到此類的投訴。更有甚者組織所謂的免費旅遊,免除旅遊者部分費用(如來回交通費等),組織旅遊者參加某些線路的旅遊。到了旅遊目的地後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自費專案和購物。即使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免費服務,也不能成為降低旅行社服務標準的理由。

天津市旅遊品質監督管理所提醒廣大遊客,應該理性看待旅遊廣告宣傳,對於廣告內容中遊客比較重視的部分,應堅持將其寫入合同。因為旅行社打廣告的目的是為了招攬生意,可能會在其廣告宣傳中加入誇張誇大的成分或作出口頭承諾,因此,遊客應當對這些廣告宣傳、口頭承諾有清醒認識。一方面,遊客應通過多種管道來核實廣告內容;另一方面,對於廣告或口頭承諾的種種優惠或服務,遊客應堅持要求其寫入合同。廣告宣傳及口頭承諾的內容一旦寫入旅遊合同,其作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約束力。

旅遊六要素包括“吃、住、行、遊、購、娛”,在與旅行社簽合同時,為防止上當受騙,旅遊合同條款要明確具體,應從以下六方面把好關。

在“吃”的內容上,合同不僅要明確每日具體餐數,每餐的基本品質、每桌就餐的人數等內容也應確定。

在“住”的內容上,合同不僅要明確酒店的星級標準和地點,而且要規避使用“相當於”、“準星級”等不規範和不確定的語句。

在“行”的內容上,合同要明確約定飛機航班和起飛時間,提供旅遊車乘坐的准載人數等基本資訊,以保證旅遊者在旅遊途中的舒適感和人身安全。

在“遊”的內容上,旅遊合同應明確旅遊景點門票、 景區內小交通等究竟包括在旅遊費中還是需要旅遊者另行承擔,要讓旅遊者明白消費。

在“購”的內容上,旅遊合同應明確在旅遊過程中帶旅遊者購物的次數、時間和地點,以防止旅行社將旅遊團變成購物團。

在“娛”的內容上,旅遊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旅遊者所交旅遊費包括的專案,對於自費娛樂專案應該明確列出,供遊客自願選擇。

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如改變住宿酒店星級、降低用餐標準、增加購物或自費項目等,旅遊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後果真實記錄下來,以便今後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反之,旅遊者的協議變更,如暫時離團、返回等也要事先通報旅行社。天津市旅遊品質監督管理所提醒廣大遊客,旅遊者在出遊時,務必要選擇有資質、口碑好、旅遊產品品質佳的旅行社,不要被“低價”、“免費”等宣傳噱頭所迷惑,那些明顯低於旅遊成本的線路產品,要慎重選擇,切勿貪圖便宜,因小失大。

在旅遊過程中發生旅遊服務品質問題或旅遊糾紛時,旅遊者切不可採取拒絕登車、登船等過激行為,人為擴大事態或糾紛,致使旅遊活動不能順利進行。當發生糾紛時,一是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二是不要把旅行社過錯發展為雙方過錯。三是完成行程後,旅遊者可通過向旅遊質監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旅遊投訴具有時效性,投訴時效為合同結束後90天內,超過90天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無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