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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樓前高壓線、變電站等不利因素必須公示

買房時如何能知道社區是否曾有被污染的土地,又是否會靠近鐵路、高架路等噪音源?

6月底以及11月,廣州住建委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資訊公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向市民徵求意見,而在昨天(12月28日),這個公示,終於印發實施!

據悉,《通知》結合廣州市實際,為更好地保障購房人的權益,減少買賣雙方因資訊不對稱的糾紛而出臺的。

小夥伴們以後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時,可以在銷售現場查閱有關該專案的相關資訊,包括開發企業資訊、專案資訊、銷售資訊以及專案周邊影響因素公示資訊。

《通知》指出,專案周邊影響因素是指不局限於專案規劃區域內,影響業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糾紛或業主投訴的因素。包括污染的土地、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高壓線路、無線通訊基站、規劃的路橋、隧道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等購房人不易發現的因素。

另外,對專案本身,必須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明;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規劃配建資訊(包括數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樓盤樓巴資訊。

詳細請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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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

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資訊公示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

為完善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管理,減少商品房買賣雙方因資訊不對稱引起的矛盾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房銷售現場資訊公示通知如下:

一、公示內容

凡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銷售現場公示以下資訊:

(一)企業資訊:

1.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人)的名稱、註冊位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房地產仲介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公示《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明》、仲介服務授權委託書、仲介服務機構的位址和聯繫電話。

(二)專案資訊: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明;

2.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樓盤是否開行樓巴服務及其線路、網站、退出時間等具體設置方案;

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公示圖;並明確標示建築區劃內的市政規劃道路位置及寬度,以及建築規劃內的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化糞池、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學校、消防站、派出所、燃氣供應站、公交首末站、車位(車庫)、肉菜市場、移動通信基站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功能、用途、具體位置、規模和數量等內容;

4. 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數量、類型、區域位置、產權狀況及物業管理模式;

5.商品房專案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時序、進度和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間,並明確配套設施是否移交政府;

6.《民用建築節能資訊表》;

7.現房銷售的,應當公示《住宅品質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樣本。

(三)銷售資訊:

1.《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及其附件文本;

2.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方案;

3.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相關資訊公示表;

4.商品房銷售進度控制表;

5.物業管理事項(含已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附件文本);

6.環境影響評價檔(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

(四)項目周邊影響因素公示。該因素是指不局限於專案規劃區域內,影響業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糾紛或業主投訴的因素,主要包括:

1.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產生污染的場所;

2.核電站、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及其他危險場所;

3.高壓線路、微波通道、無線通訊基站及其他輻射源;

4.規劃的路橋、隧道、變電站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情況及其建設行為可能造成的影響;

5.規劃的綠地、水面、樹林等改變現狀及其他生態環境變遷情況;

6.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認為可能影響業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糾紛和業主投訴的因素。

二、公示資訊獲取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為商品房銷售現場資訊公示工作,可以依法向市國土規劃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相關機構申請公開相關政府資訊。

三、公示時限

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之日止。

四、公示要求

(一)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內容應放置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遵循全面、準確、真實、有效原則,做到字跡清晰、標示醒目。銷售現場公示的相關資訊有變化的,應及時更新,保持與實際情況相一致。

公示採取公示欄、公示簿等方式,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資訊屏或電腦查詢等方式進行輔助公示。

(二)公示欄正上方標注“公示欄”字樣,公示欄尺寸不小於150cm×240cm,內容較多的,可以設置2個或2個以上公示欄,公示欄採取牆上張掛或落地架式放置,多個公示內容應分類集中排放。商品房銷售進度控制表和專案周邊影響因素公示公示尺寸不小於80cm×120cm,現場設立公示簿和公示台,公示簿尺寸不小於30cm×40cm,封面標注“資訊公示簿”字樣,公示簿不少於2套,首頁設資訊目錄,公示內容按目錄序號設置。公示台檯面尺寸不小於40cm×100cm,高120cm左右,公示台正面標注“資訊公示台”字樣,公示簿應固定在公示臺上。

(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公示圖應當公示原件;原件用於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可以公示經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後的影本。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房地產市場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拒不改正的,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仲介服務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實行,有效期限為5年。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