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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冠軍也要繳稅?菲爾普斯稅後僅剩六成

如果把奧運比作一場世界盛會,那麼奧運冠軍則是其中最閃耀的明星。雖然金牌本身的價值並不高,但其所代表的榮譽確是無與倫比的。除了榮譽外,冠軍還將獲得國家提供的大筆獎金,那這比相當可觀的巨額獎勵需不需要納稅呢?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表示,對於獎金徵稅問題應該依照稅法區別情況,有免有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體育方面的獎金,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符合上述條件的參賽運動員獎金和其他獎勵收入,可以據此免繳個人所得稅。運動員接受省級以下的地方政府、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和獎勵,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運動員接受的上述資金以及實物獎勵和各類捐贈,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應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來說,在我們目前實施的是奧運獎金納稅免政府征企業這一辦法。即:國家體育總局、各省級政府等省級以上單位給予運動員的獎金,均可按規定免繳個人所得稅;但是省級以下單位、機構、企業和個人給予運動員的實物獎勵和獎金,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運動員接受的實物獎勵和獎金,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應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如何操作?就拿你們最愛的大白楊(孫楊)舉個例子:

他在倫敦奧運會上攬得兩金一銀一銅並打破世界紀錄,回國“論功行賞”後獲得浙江省政府260萬元獎勵,杭州市政府240萬獎金獎勵以及綠城集團贈與一套價值約300萬住房。

按照我國目前的納稅辦法,省政府獎勵的260萬元,大白楊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兩項則需納稅,現金是按“偶然所得”項目繳納,而房子則是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也就是說,杭州市委市政府獎勵的240萬元,根據20%的偶然所得稅率,大白楊需要繳納48萬;綠城集團贈與的一套住房,則根據實物的價值按照“其他所得”稅率繳納。

這麼看來獎金雖多,但有時候真正到運動員手裡的,卻會打折扣。這其中還不包括給單位和教練那份。

金牌多少含“金”量

從古到今,奧運冠軍都是人們心目中的英雄。而現代奧運“冠軍”稱號給英雄們帶來的獎勵可是古代不能企及的。據載,2700 年前的古希臘,對奧運冠軍的獎勵只是一頂以橄欖枝編成的桂冠,但它代表了無尚的榮譽和勝利。

西元前500年,古希臘奧運會的獲勝者可以獲得500個古希臘銀幣,這在當時可是一筆不小的財富,因為那時買一隻羊只用1個銀幣。另外,獲勝者還可以終身享受免費用餐的優待,而且看戲時能在戲院前排就座。

1896年,在現代奧運之父顧拜旦的積極活動和宣導下,第一屆現代奧運會在希臘雅典召開,此後確立了“更快,更高、更強”的現代奧運精神。

現代奧運追求的是純粹的體育精神,因此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國際奧會都嚴格禁止參賽國(地區)政府給參賽運動員提供高額獎金,但1988年的漢城奧運會打破了這一規則,許多國家開始用現金或長期保值的實物為其獲得金牌的運動員提供獎勵,如房子、汽車和其他一些特權等。

隨著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和競爭的激烈,各國對運動員的獎勵越來越多。許多國家都為其獲得獎牌的運動員提供了非常豐厚的獎金,從而使奧運獎牌幾乎成為運動員走向財富的通行證。

美國冠軍稅後僅剩六成

歷年來,和中國代表團爭奪金牌和獎牌榜第一的美國代表團,納稅情況卻有所不同。在奧運會奪金第一大國——— —美國的奧運獎牌榜上,出現頻率最高的是美國泳壇天才邁克爾·菲爾普斯。

他無疑是奧運會上最耀眼的明星,而在獎牌的背後,泳壇“神童”變成了名副其實的“金”童,但獎金並不能全部裝進自己的腰包,美國政府要從中分一大杯羹。

根據美國稅法,奧運獎金屬於應稅收入,運動員必須就此項收入納稅。僅從官方獲得的獎勵,政府就要抽成其中的1/3,而他來自于贊助商的巨額商業收入, 同樣要繳納稅收。而菲爾普斯只是美國奪得獎牌的運動員的一個縮影。

金牌帶來了榮譽,金牌也帶來了金錢。在金錢與榮譽之間,應該怎樣尋求平衡,已成為現代奧林匹克運動面臨的一個新問題。

也許澳大利亞泳壇女將佩特麗婭·湯瑪斯的話能夠代表真正的奧運精神,奪得獎牌後,她說:“你一生的奮鬥或許就是為了那麼短短的幾個時刻,而現在我得到了我想要的一切。這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