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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60平米?

據住建部網站消息,近日住建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各地要結合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成員數量和本地區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標準,原則上住房保障家庭應租住中小戶型住房,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意見》提出,以建立購房與租房並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鎮住房保障採取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逐步轉向以租賃補貼為主。

《意見》提出三項基本原則: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市場導向,動態調整;分類保障,差別補貼。

《意見》明確租賃補貼具體政策。

一是研究制定準入條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准入條件,原則上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體條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確定,並動態調整,向社會公佈。

二是分檔確定補貼標準。各地要結合當地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水準、補貼申請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財力水準等因素,分檔確定租賃補貼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地研究確定,並動態調整,向社會公佈。

三是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各地要結合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成員數量和本地區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標準,原則上住房保障家庭應租住中小戶型住房,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發放租賃補貼的戶數列入全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畫。市、縣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發放租賃補貼,省級財政要繼續支持市、縣租賃補貼工作,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可統籌用於發放租賃補貼。

《意見》要求,強化租賃補貼監督管理。

一是規範合同備案制度。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應與房屋產權人或其委託人簽訂租賃合同,並及時將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租賃發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各地要根據輪候排序結果,與補貼申請家庭簽訂租賃補貼協定,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並按月或季度發放租賃補貼,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租賃補貼發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確定,確保用於住房保障家庭租賃住房。

二是建立退出機制。各地要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定期進行覆核,及時掌握補貼發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資訊的變動狀況。對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租賃補貼;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終止發放租賃補貼。領取補貼期間申請實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後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三是健全資訊公開和監督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賃補貼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和發放機制,全面公開租賃補貼的發放計畫、發放物件、申請審核程式、發放結果及退出情況等資訊,暢通投訴舉報管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租賃補貼發放的公平、公開、公正。

《意見》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賃補貼申請家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授權審核制度。對租賃補貼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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