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不意味著無規矩 從叫停共用電動單車說開
去年,共用單車的出現和興起讓關於“最後一公里”的交通難題再一次被放到了輿論的中心,而且現在來看,這個新興的事物還是非常受歡迎的,最近在街頭已經看見越來越多的人從地鐵站或者公車站出來之後直接選擇共用單車到達自己的目的地,而各個共用單車廠商也在不斷的擴張自己的市場,幾乎每過一段時間就會有一個新城市加入到共用單車的大家庭當中。這邊共用單車還在擴大市場市場的同時,共用電動單車也已經開始出現在市場中了,不過和共用單車一樣,在剛剛開始推廣的時候就遇到了不小的阻礙。
其實只要仔細觀察都不難發現,電動單車現在已經替代了單車成為了不少人出行的首要的中短程出行交通工具之一,也許一個家庭中可以沒有汽車,但是電動單車卻是不可或缺的,無論是上學、上班,還是外出辦事,電動單車可以說是非常方便的。與汽車相比,除了其體積更小巧停車方便之外,駕駛准入門檻非常低,只需要幾分鐘即可成為一名合格的老司機,並且對於環境來說影響更小。而與單車相比,在使用的時候,駕駛者更加輕鬆,只需要扭扭把手即可前進,而且在速度上擁有較大優勢。
當共用單車出現之後,不少人已經開始期待共用電動單車的登場了,不過其採用電能作為主要動力來源的方式,讓不少人擔心,將由誰負責對這些共用電動單車進行充電,若是和電動汽車一樣採用類似充電樁的方式進行充電的話,就意味著用戶必須將電動單車騎行至固定地點交車,這樣一來在方便性上有一定的影響,而且與行業所宣揚的共用精神有一定的出入,形式上更像是傳統的租賃,而且對於企業來說,需要投入的資金更大。此外,其安全性也是備受關注的一個方面。
近日,在北京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出現了共用電動單車的身影,但是才剛剛推出沒多久就被相關部門緊急叫停了,而有關部門表示共用電動單車由於不符合當地電動單車的上牌標準,存在著安全隱患,故做出叫停處理。在不少地區,電動單車需要完成上牌才可以在市區道路上行駛。而上牌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在1999年由上海自行車集團研究所起草、全國自行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編撰、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批准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以及2005年所頒佈的“新六條“,對電動單車的最高時速、重量都做出了嚴格的限制。
根據規定,電動單車的最高時速應不大於20公里、而整車的品質應不大於40公斤,而部分的共用電動單車的實際最高時速可達35公里,而整車品質也不止40公斤。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幾乎所有的共用電動單車都沒有上牌,除了運營者給予每一輛車的編號之外,外觀上幾乎每一輛車都是一樣的。這也不意外為什麼這些新出現的共用專案會這麼快的就被有關部門叫停了。
相信不少人都會覺得這個標準設定的實在是太過苛刻,但是讓我們換個角度來看,就共用電動單車來說,其與私有電動單車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使用者的多樣性,私有電動單車的使用者可能就是購買者本人或者身邊較為親近的親戚好友,較為固定,管理起來比較方便,而且在電動單車的上牌流程中除了對電動車本身的各項指標進行檢測之外,對駕駛者也會強制進行安全學習,雖然說與考取汽車駕駛證的理論學習相比簡單一些,但是還是能夠讓駕駛者對於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瞭解。
而使用共用電動單車就不會遇到這些問題,連一張牌和證都不需要,使用者只需要下載一個手機APP,從註冊、認證身份到使用僅需要不到十分鐘的事件都可以完成,就和現在的共用單車一樣,十分方便快捷,准入門檻也非常低,這就導致共用電動單車的使用者素質良莠不齊,安全意識淡薄等問題。現在在街頭都可以看到電動單車逆行、闖紅燈、隨意變道轉彎、晚上不開車頭燈等等一系列的現象,待共用電動單車推廣後,電動單車數量將會進一步的增加,屆時所出現的問題就會被放大,若是沒有一個有效的管理機制,不僅僅是對使用者本身的安全構成影響,對其他交通參與者也是一種潛在的威脅。
其實,不只是共用電動單車,共用單車、網約車等等近年來出現的不少新事物都在剛剛推出之後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面臨著巨大的阻礙,而且不同地區對於同一個事物的態度和處理也是不一樣的,以網約車為例,在幾年前剛剛推出的時候把它與“黑車”畫上等號,而且缺乏有效管理,在出事之後責任劃分不清的情況屢有發生,一直到了去年,各地才開始推出相應的管理法規,不過其中對於司機資質的規定還是頗受爭議的。但是只要有關規定的推出,整個行業就已經開始朝著規範化的方向發展。
近年來,“互聯網+“的概念熱度慢慢提升,相關產品和專案不斷上線,在給普通民眾帶來方便的同時,卻在推廣過程中受到層層阻礙,這也是值得運營者以及管理部門深思的一個問題,不僅僅是共用電動單車,之後即將到來的共用汽車等等新事物都需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進行運營,並及時與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溝通。而有關管理部門也要及時跟進,對於已經滯後的法規及時進行修正,對於新出現的事物推出有關的管理辦法,而不是對於這些新事物一棒打死或者在灰色地帶中進行運營,要讓大眾在享受方便的同時,也可以讓自己的安全有所保障。而對於使用者來說,更重要的是,在使用這些共用交通工具的同時,要自覺對自己的駕駛行為進行規範,而且要在方便自己使用的同時,給予他人方便,切忌公物私用,讓更多的人也能夠享受到這些新事物所帶來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