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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能源汽車准入再收緊,新規難產8年終出臺

1月16日,國家工信部對外公佈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准入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據瞭解,此番《准入規定》是對工信部於2009年6月17日發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簡稱《准入規則》或“舊版政策”)的一次政策升級,新舊兩個版本政策之間的時間跨度長達近8年。

新《准入規定》共三十二條,主要規定內容:

新能源汽車確定為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申請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除了滿足有關法律法規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專案及依據標準》中規定的39項檢驗標準,並取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不得將運行安全狀態資訊洩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其實,自2011年以來,我國發生了31起電動汽車安全事故,其中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別達到9起、8起,加強安全管理刻不容緩。

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停產12個月以上的企業,予以特別公示,在恢復生產前再進行核查。監督一直以來是我國各行業的薄弱之處,而新《規定》則重點強調了各地的監督作用。

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准入的,工業和資訊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准入的,撤銷其准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

“准入條件”和“安全”成為《准入規定》的兩大主題

在生產企業准入條件方面

,“申請人應當是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已經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具備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在產品准入條件方面

,“申請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條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專案依據標準》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相關標準,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准入規定》重點提及新能源汽車的安全

譬如

建立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使用者的協定,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再者,完善了各級工信主管部門對於生產企業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措施,以及強化了對於弄虛作假進行申請情況的法律追責。在產品安全方面,則通過對於生產一致性能力的嚴控和對存在安全問題的產品“叫停”進行保障。

《准入規定》也有鬆綁的地方

譬如在審批程式方面,如果企業已通過了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的,將免予審查《准入審查要求》的相關要求;取得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企業產品准入的生產企業,申請相同類別的純電動汽車產品准入的,只進行資料審查;現有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按照本規定進行改造、審查時,將免予審查其取得准入時已審查的有關內容。

儘管工信部政策法規司針對《准入規定》作了較為詳盡的官方解釋,不過在部分細節方面仍讓人疑惑,如

生產企業准入申請人“應當是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已經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這一點與由國家發改委主管的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審批區別何在?

業內有分析指出,這可能源於國家發改委與工信部兩大部門在新能源汽車管理職責方面的“衝突”,早在2007年10月23日,國家發改委就發佈過《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而工信部的“舊版政策”出臺是在2009年。

當下業內的基本認識是工信部主要負責相關產品車型目錄的管理,然而此番《准入規定》卻大篇幅提及生產企業准入方面的管理。而這對於新能源相關整車企業和配套企業來講,或許意味著必須做好同時滿足兩大部門管理的兩手準備。

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範圍

完善了生產企業准入條件

完善了產品准入條件

建立了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

完善了監督檢查措施

強化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