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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物業服務等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和《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試行)》(京政發[2012]13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7月25日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監督管理,切實提高管理服務水準,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試行)》(京政發[2012]13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物業服務等工作。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監督管理。

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監督管理工作,對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依照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資格進行覆核。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負責租賃管理、物業服務等工作,並協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加強承租家庭資格動態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管理部門等開展社區服務。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執行資訊系統,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申請輪候家庭及配租家庭動態檔案,實現全市動態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承租家庭資訊變動情況錄入公共租賃住房執行資訊系統,保證資訊準確。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崗位職責和人員管理制度,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方案和租賃管理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辦理房屋入住手續,與承租家庭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按租賃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三)負責房屋租金確定、收繳等工作,並協助承租家庭辦理租金補貼;

(四)建立承租家庭動態檔案,定期入戶走訪,及時掌握承租家庭成員基本資訊變化情況;

(五)受理承租家庭房屋合同變更、調換及調整、續租申請,並按照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決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宣傳、貫徹執行住房保障政策,開展日常檢查,接受、處理舉報和投訴,按租賃合同約定監督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況;

(七)按租賃合同約定糾正和處理違規使用房屋行為,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並及時報告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八)負責公共租賃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完好,確保房屋正常使用;

(九)負責組織開展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

(十)按要求定期向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告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工作情況,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檢查;

(十一)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應承擔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承租家庭應自覺遵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按時交納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產權單位開展房屋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工作。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受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委託,依據國家及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有關規定,按照委託物業服務合同做好物業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