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升級 增城從化限購1套,附官方解讀
王炸來了!
增城、從化也加入限購組織了……
穗府辦函〔2017〕6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通知如下:
一、加強住房限購政策
(一)居民家庭新購買(新購買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購買,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須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後方可轉讓或辦理析產手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簡稱法人單位,下同)新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
(二)住房贈與他人的,須滿2年後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住房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內限購(含受贈)1套住房。
二、加強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為防控信貸風險,經廣東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研究通過,對我市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調整:
(一)對離婚一年以內的住房貸款的申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二)對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於其他共同還款人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
(三)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1年以上,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2年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加強商服類房地產專案管理
(一)商服類(商業和辦公,下同)房地產專案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准,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報建商服類房地產專案,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300平方米,不符合該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准。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劃將商服類房地產專案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物件應當是法人單位;法人單位購買的商服類物業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單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轉讓。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預售許可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已經簽訂認購協議的不得提價或變相加價。
(二)房地產仲介機構在房屋交易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房地產調控政策並簽字確認;不得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不得慫恿、協助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不得強迫當事人選擇其指定金融機構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提供或推薦“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服務。
(三)對於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市場交易情況、發佈虛假資料、製造市場恐慌、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取消預售許可,對房地產仲介機構依法註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其他當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聯合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金融、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仲介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常態化現場、非現場檢查。舉報電話:12345。
本通知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30日
不理解?以下再來官方全方位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住房居住屬性定位的精神,堅決打擊投資投機炒房行為,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政府辦公廳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關於住房限購政策
(一)“取得不動產證”時間是指不動產登記時間。
(二)個人將名下住房贈與他人的,贈與人須自受贈人取得不動產證之日起滿2年,方可再次購買住房。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範圍內只能購買(含受贈)1套住房。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範圍內住房不限購,但在取得不動產證之日起滿2年,方可轉讓或辦理析產手續。
在從化、增城區擁有住房,不影響其在其他9區住房限購政策的執行。
二、關於住房信貸政策
對離婚一年以內的住房貸款申請人,或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於其他共同還款人的借款人,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執行,無住房貸款記錄或住房貸款已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住房貸款未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三、關於商服類房地產專案
(一)商服類專案未經批准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商服類項目的規劃建設及辦理不動產證的最小單元建築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
(三)一手商服類物業只能出售給法人單位作為商業、辦公使用,再次轉讓時也只能出售給法人單位。
四、關於執行時點
3月30日24:00前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並且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按原政策執行。
3月30日24:00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銀行入帳憑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