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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四大“霸王條款”不可忽視

房屋買賣合同是房產交易的重要檔之一,簽訂時必須要慎重。一些房屋合同表面看起來沒有問題,但實際卻存在著諸多不公平的條款,一旦發生糾紛,這些條款會使購房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現在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房屋買賣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條款?

一、買方無權調整合同

有些房屋買賣合同中會寫明“該合同一旦簽字生效,買方將無權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整和修改”等類似條款,其實這就是霸王條款的類型之一。房屋買賣合同是交易雙方經過協商後制定的,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很多意外的情況,使得合同的約定與實際不符,這時就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訂,作為當事人的買方,自然也是有權利對合同進行調整的。

二、延期交房可免責

“若非賣方的原因而導致的延期交房,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樣的條款也是霸王條款的一種。如果交易雙方已經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房的時間和方式等,那麼賣方就必須按照約定時間交房,若中途出現一些問題,致使交房時間延期,那麼賣方必須提前告知買方,並且以書面形式進行說明,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買方無權選物業

大多數人買房的時候都忽略了物業選擇的問題,基本上是該房屋原來配備的是哪家的物業公司,買房之後依舊是這家,一些賣家便利用這一點,使用與物業公司合夥吃回扣的方式,坑騙買家,並故意在合同中約定必須使用這家物業公司,這其實也是一種霸王條款。該條款侵犯了買方的選擇權和知情權,對其權益造成了損害,需要多加防範。

四、違約責任不對等

說到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其實最常見的便是違約責任不對等的條款,一些房屋買賣合同中對購買方的違約責任總是約定地十分詳細,但是對於售賣方的違約責任,不是不約定就是約定不清,這就為售賣方提供了很多欺騙購買方的機會。所以,購買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樣的條款,並且主動提出明確售賣方的違約責任,若對方不同意,那就不要輕易簽下合同。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的霸王條款,希望可以幫到你們。看房買房,築家易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