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新聞

“最後一公里”解決了,那共用單車的事故問題呢?

兒童騎行發生事故、刹車失靈導致用戶摔倒受傷……共用單車在為用戶解決“最後一公里”痛點的同時,也因各種各樣的監管和使用問題而埋藏著許多安全隱患。

繼深圳、南京、天津等城市之後,北京市近期也發佈了關於規範共用單車的《徵求意見稿》。值得一提的是,在《徵求意見稿》中,特別針對共用單車的安全保障問題提出了一些規範指導意見,如要求共用單車企業建立健全騎行保險機制,用戶必須年滿 12 周歲等。

不過雖然政策層面已經有了跟進,共用單車的安全問題仍是“黑洞”般的存在。

“熊孩子”騎車危險,成人也難保安全

腳還夠不到地,卻已經在騎著共用單車滿大街轉悠了。在共用經濟火熱的當下,兒童隨意使用共用單車的現象比比皆是。

(圖片來自:新浪看點)

根據媒體報導,今年 3 月,江蘇無錫一名未滿 12 周歲的兒童,在獨自破解密碼之後,騎著共用單車在城市主幹道上與一輛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不僅車輛受損,還造成雙方人員受傷。

同樣是 3 月,上海市一名年僅 11 歲的兒童,騎著共用單車在上海市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一輛大客車相撞,不幸捲入車輪,在被送醫院後不治身亡。

4 月,在深圳市和天津市又發生兩起因兒童使用共用單車造成的事故。一名小男孩騎著共用單車與轎車迎面相撞,所幸及時被送醫救治沒有生命危險;但另一名年僅 9 歲的兒童就沒那麼幸運了,他在騎行的過程中意外摔倒,單車的手柄直接插入了他的脖頸。

兒童使用出事還可以歸咎於年齡太小、控制力不夠,但是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也事故頻頻。

根據《成都商報》報導,去年 12 月,市民李先生在騎著共用單車回家時不慎摔傷,事故造成其右小腿骨折。李先生的妻子表示,除了雨天路面濕滑的客觀因素之外,摩拜單車的實心輪胎設計也會在天氣狀況不佳的情況下影響單車的防滑效果。

(圖片來自:新浪科技)

今年 2 月,福州的鄭女士在騎共用單車回家的路上車輛發生側滑,造成其粉碎性骨折;廈門的葉女士也在騎行 ofo 共用單車時,因刹車失靈,造成她在途徑一段斜坡時失去平衡,飛出車外造成重傷。

近期,北京市首例因共用單車事故索賠的案件正在受理中。市民馮先生在騎 ofo 共用單車下坡時摔倒受傷。他認為,摔倒的原因是因為單車的刹車失靈,平臺並未盡到維護的義務,致使產品存在品質缺陷和安全隱患。

儘管 ofo 方面表示,已經為用戶投保了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以為用戶提供不超過 1 萬元的保費賠償,但是在馮先生看來,平臺的賠付金額和處理態度並不能令人信服和滿意,因此他選擇將運營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索賠醫療等費用共 2 萬元。

雖然比起汽車等交通工具,自行車騎行事故的嚴重性已經要小得多了,但是騎個自行車而已,還要為人身安全操心,也是挺煩的。

共用單車意外事故這口鍋,到底該由誰背?

無論騎車或是開車,誰都希望能在路上平平安安的,然而因為某些客觀或者主觀的因素,總是讓“在路上”的人們覺得不那麼安全。

在共用單車這,引發事故的往往有以下幾種原因:

不該騎的人騎了,如未滿 12 周歲的兒童;

用戶自身操作不當;

車輛本身存在品質問題。

對於第一種情況,最引人關注也最發人深省。

根據法律規定,未滿 12 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騎自行車。然而我們經常能看到成群結隊的小學生在城市主幹道、社區公園中騎著自行車嬉戲打鬧。尤其是當共用單車出現之後,由於掃碼、解鎖方便,越來越多的兒童把路邊的共用單車當成玩耍的工具。

(圖片來自:海峽都市報)

《法制晚報》曾做過統計,自 2017 年以來,因騎共用單車發生的意外事故多達 18 起,其中有超過六成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三分之一的事件當事人不滿 12 周歲。

儘管道路監管部門多次提醒,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不要讓孩子獨自騎自行車,但是總是有心大的父母不把它當做一回事。

有些父母為了圖省事,把年幼的孩子放在共用單車的前車筐中騎行;還有些父母,不僅不對孩子租用共用單車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還幫助孩子掃碼開鎖。愛范兒(微信號:ifanr)就曾在自己居住的社區內目睹過父母為孩子開鎖的過程,雖然彼時社區內已經張貼了各種“提醒未滿 12 周歲兒童不得騎行共用單車”的“溫馨提示”。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所以說,很多“熊孩子”的養成還真是拜“熊家長”的教育所賜。

不過除了父母的監管不力之外,共用單車平臺的管理也存在疏漏。以註冊和開鎖的過程為例,大部分平臺最初只要輸入手機號碼和驗證碼即可完成註冊,無法識別用戶包括年齡等在內的真實資訊。而開鎖過程對於年幼的孩童來說更是毫無壓力,以採用密碼開鎖的單車為例,有很多小孩甚至因為高超的密碼破解能力而成為小夥伴之中的“孩子王”。

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郭亞軍曾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共用單車運營企業應該規範實名制註冊,杜絕 12 周歲以下兒童註冊使用。他還認為,除了學校應該進行普及教育之外,相關部門還應該加大處罰力度,並追究相關監護人的責任。

雖然如今已有規範管理的《徵求意見稿》相繼出臺,法規也明確對共用單車服務的使用者年齡做了詳細的規定,但是從執行層面來看,如果監護人不重視,平臺不對實名註冊和使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規範只會停留在條文本身。

還有一部分事故,要歸咎於用戶自身的操作不當。

因為體積小、操作靈活,單車總能在道路上實現“突破”;而由於對非機動車的監管不嚴,單車也往往會成為交通違法行為的“常客”。我們經常會看到有人騎著共用單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還有些人全然不顧交通標誌,闖紅燈、逆行的違法行為比比皆是。

而在各大共用單車平臺的服務協定中,基本上都對這種情況劃定了責任範圍。我們以摩拜單車為例:

用戶在使用自行車時應自覺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等法律、法規,服從交警的指揮和處理。凡用戶違法騎行造成的處罰、違法及妨礙安全駕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及損失,均由用戶自行承擔。用戶騎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用戶應配合公安交通部門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換句話說,如果是因為用戶本人的操作不當造成的事故,平臺方是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而且雖然很多平臺都聲稱為用戶提供了各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些保險的保障範圍都是有限制條件的。

比如說摩拜和眾安保險合作提供的意外險,僅僅適用於因摩拜所提供單車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

ofo 為用戶購買的用車保險,在用戶遭遇意外傷害時,需要提供滿足被保條件的報銷資料才能獲得賠償,最高額度僅為 1 萬元;如果在規範使用的過程中遭遇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還需按國家標準進行賠償判定,最高獲得 50 萬元賠償。

摩拜曾在服務條款中申明,“本公司建議用戶購買適合自己的人身安全保險以備不時之需。”也就是說,如果你想真正保障自己的騎行安全,還是得自己投合適的保。

但是對於第三種情況來說,平臺就一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

根據共用單車平臺的服務條款,如果使用者能夠證明事故或者意外是由自行車本身的固有缺陷導致,平臺會承擔相應責任及進行賠償。

根據市場上的調研資料,目前國內的共用單車損壞率非常高。其中,摩拜、小藍在 10%-20% 之間,更方便的 ofo 損壞率則達到了 20%-40%。

在這些損壞的車輛中,有的是被惡意損壞,有的則來自無意的野蠻對待。曾有記者走訪過共用單車的維修廠,看到堆積成山的損壞單車被放置在那裡。要是想把數量如此眾多的單車全部修好、重放市場,恐怕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和時間。

(圖片來自:樂視體育)

這也就不難解釋,為什麼如今路邊停著的故障車越來越多。而由於很多故障車並未被及時發現和維修,使用者就有騎到故障車的風險。

根據共用單車平臺的服務條款規定,平臺並不具有即時保障所有可供預定的自行車處於無故障狀態的義務,使用者在實際提取自行車之前應盡到充分的注意及檢查義務,確認車輛的狀態。

但是對於大部分用戶而言,“肉眼鑒壞車”不僅難以實現,還總是被忽略。根據《法制晚報》針對共用單車存在的安全隱患的調查,在參與的 1289 位網友中,只有 10% 的調查者表示“使用共用單車前,會仔細檢查車況,包括車輪上的鋼絲、刹車片和鏈條”,43% 的人僅會查看下輪胎是否有氣,32% 的人會試一下刹車是否能用。

(圖片來自:自行車)

而且如果不是什麼大毛病,一般趕時間的人在找不到更好的替代品的情況下,往往就湊合騎了。但人家平臺又說了,如果使用者在發現自行車存在故障仍繼續使用的,一切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將由用戶本人承擔。

就算真的是因為車輛本身的品質缺陷問題而造成的事故傷害,使用者還需要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意外或者事故進行鑒定、提供證明,“否則公司將不承擔相應的任何法律責任。”

可以說,就算平臺要為單車的品質維護負責任,真想從平臺那裡拿到賠償,還是很難。

問題雖多,但並非無路可走

服務條款略顯霸道、理賠程式複雜、平臺和有關部門的監管又無法落實到位,難道用戶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騎行中的意外或者事故接連不斷地發生嗎?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曾指出:

共用單車運營平臺屬於經營者,使用人是消費者,二者的法律關係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與規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也認為,雖然消費者和共用單車平臺之間實際上存在租賃合同關係,但是應把《合同法》作為一般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特殊規則,“二者衝突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有優先適用的保護效力。”

(圖片來自:品牌行銷)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因此如果在現實的使用情況中,共用單車平臺提供的單車本身存在品質缺陷,或者平臺未盡到相應的維護管理義務,只要消費者可以證明是由單車本身缺陷造成的,都可以直要求平臺承擔責任、進行索賠。當然,如果單車的品質問題是由生產者或者協力廠商所致,平臺可再向他們進行追償。

而如果消費者需要進行法律維權,根據起訴的理由不同,所需要的起訴條件和證明事項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消費者可以通過違約或者侵權兩種方式來進行訴訟。

如果是走違約這條路,消費者需要確保自己已與平臺建立了正式的合同關係,如通過正規的電子掃碼途徑開啟服務。否則,很難追究平臺的違約責任。

(圖片來自:財經頭條)

不過由於《合同法》並未對租賃物造成承租人損害時的歸責原則作出特別規定,消費者若用違約去告,就自動適用嚴格責任,無需再對平臺的過錯進行證明。

相反,如果要以侵權起訴,消費者則需要對平臺方的過錯進行證明,比如單車本身存在品質問題。

(圖片來自:Translation Agency Croydon)

但是程嘯也指出,如果消費者直接對單車的生產者(而非共用單車平臺)提起產品責任訴訟,就無需證明生產者對單車品質問題存在過錯。

在侵權訴訟中,消費者還可以向過錯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不過不到萬不得已,誰都不想走上法律訴訟這條路。要想真正規避意外事故,最關鍵的還是得用戶自己多留心。尤其是那些未滿 12 周歲的孩子的父母。

共用單車還是個新生事物。從目前看來,它為用戶帶來的便利還是要多過損害的。只要加強對行業的監管和用戶的自律,相信共用單車仍會是一項對整個社會都大有裨益的事情。

在使用共用單車的過程中,你曾經遇到過哪些問題?歡迎留言“吐槽”。

題圖來自:新浪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