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買房、收房、住房這些法律常識您需要瞭解
商品房驗房交付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購房者在沒有驗收房屋前,不能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品質包修責任,而無逾期交房的壓力。
2.商品房存在品質瑕疵的問題及應對方法
商品房存在品質瑕疵是指商品房品質存在的問題。目前,商品房交付過程中,購房者以此為由,拒絕接收商品房的情況較為普遍。購房者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首先要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品質標準以及合同中有關的違約責任約定,若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品質標準,購房者有權拒絕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若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商品房存在品質瑕疵確屬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收房屋。然而,對於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牆面裂縫、局部滲水、漏水、門窗損壞等品質瑕疵的,因為其一般不會導致購房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購房者不能由此拒絕接收房屋。但這並不是說開發商交付存在上述品質瑕疵的房屋就無須承擔責任,而是視具體情況不同,承擔維修、更換、重做等違約責任,對於因維修、更換、重做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開發商還須向購房者賠償損失。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
由於各種原因,開發商有時會逾期交付房屋。關於開發商逾期交房,開發商是否存在免責事由是關鍵,即開發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約定的其他免責事由。如果存在免責事由,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開發商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若開發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需要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需要指出的是,購房者不能以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沒有承擔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在交房條件滿足的條件下,只要開發商依約發出了交房通知,即使購房者沒有按約前來接收房屋,也算開發商履行了交房義務。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接收房屋外,接收房屋本身並不意味著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房屋入住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電梯不運行,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房屋品質有問題,繳納物業費不衝突
物業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業服務後,業主應當依合同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交物業費,業主責任不能丟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損害協力廠商權利,業主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只能對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約定,這種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得通過合同損害協力廠商權利。從債務的角度分析,業主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實際上構成了債務的轉移,將原屬業主的債務轉移給承租人,在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有效,這種債務轉移沒有得到債權人即物業公司的同意時並未免除業主支付物業費的責任。
4.業主財產被盜,依據過錯各自承擔責任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其提供的是社區物業的公共服務。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如無特別約定,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是房產交易中常見的風險及應對策略,但是購房者在買房時可能還會遇到其他問題,所以一定要儘量小心謹慎,及時瞭解房地產行業的相關規定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見招拆招,在促成交易的同時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