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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你有份嗎?房子到底該如何分

從來,婚姻與房子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歸誰?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關於房子確權問題,下面就讓築家易小編為您好好分析一下。

問題一:婚前父母獨資一次性付款買房,兒媳婦沒份

個案:小吳結婚的時候,由父母出資300萬元一次性付款購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物業。後來因為雙方感情不和,決定離婚。根據婚姻法,小吳的妻子能否取得部分產權呢?

解讀: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因為小吳的父母是一次性付款購買了房子並贈予了小吳一個人,所以即便離婚,小吳的妻子也無法取得產權。

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是一方在婚前交了首付款,辦理了貸款手續,而婚後兩人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認定房產歸產權登記方。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問題二:男方父母出資,房產證只有兒媳,另一方也有權分割

個案:張先生去年結婚,他的父母出資為其購置了一套二手房。簽買賣合同時,考慮到限購政策,張先生的妻子提出產證先辦在她一人名下。現在兩個人面臨感情危機,準備離婚,妻子竟然提出這套房子既然登記在她的名下,認為是張先生的父母自願贈與她個人的,而張先生無權分割。那麼,這一說法對嗎?

解讀:此說法錯誤。如果婚後父母出資,房產證辦理在夫妻兩人名下,視為是對兩人的贈與;如果房產證辦理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視為對自己一方的贈與;如果房產證辦在另一方名下,也視為是對雙方的贈與。所以,即便是產證辦在張先生妻子一個人名下,應視為父母對你們雙方的贈與,當然有權分割房子。

問題三:丈夫隱瞞妻子賣房,妻子討不回來房子

個案:張女士的丈夫李某,不久前隱瞞妻子,把夫妻共有的一套199平方米的房子出售後把錢拿去做生意了,現在生意虧本,張女士也想離婚,自己能否把房子追回來不賣了。

解讀:法律規定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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