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補貼退坡20%漲價成必然趨勢
2017年元旦起,新能源汽車行業迎來了新的補貼標準:補貼額度比2016年降低20%,地方財政補貼不得超過中央單車補貼額的50%。據推算,涉及到單車產生了最高4萬多元的價格差別。
由於新版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退坡力度不小,部分新能源汽車品牌也借機漲價了。調查發現,北京市場上不少新能源汽車品牌已經在元旦後悄然漲價。江淮iEV4之前補貼後的售價為6.28萬元,現在漲價3.6萬元;比亞迪的秦EV300、e6、e5續航里程都在300公里以上,均漲價4.4萬元。但也有部分品牌車企自己出資,暫時彌補補貼缺口。但總的來說,新能源汽車漲價是必然趨勢。
據瞭解,2017年至2018年,續航里程100公里至150公里的純電動汽車中央補貼為2萬元;150公里至250公里補貼3.6萬元;大於250公里為4.4萬元。2019年至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準和上限在2017年的基礎上再降20%。
比亞迪新能源汽車經銷商:現在客戶想買啊,基本是有指標的也沒法開票,只能客戶先挑好車,把車訂好了,等具體相關政策下來,才能開票提車。
有車不能提,這種現象在元旦過後北京的新能源汽車市場並不少見。元旦起,新能源汽車行業迎來了新的補貼標準:國家補貼額度比2016年降低20%,地方財政補貼不得超過中央單車補貼額的50%,補貼政策退坡力度可謂不小。
以北京市場上熱銷的車型北汽新能源EU260為例,原價是23.99萬元,2016年國家補貼5.5萬元、北京市補貼5.5萬元,補貼後價格為12.99萬元。而按照新政,國家補貼4.4萬元,地方最高補貼2.2萬元。這相當於理論上,今年補貼共減少了4.4萬元。總體來看,市面上新能源汽車漲價是必然趨勢。
對於未來,經銷商認為車企可能會給予一定的購買補貼,但由於企業沒有發放通知,未來如何定價還不能確定。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補貼減少將倒逼企業提高技術水準,增強核心競爭力。目前新能源車企雖然受到新政影響短期承壓,但也將借此機會淘汰一批實力不強,靠補貼過日子的車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將長期受益。
2016年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
2016年11月新能源汽車生產7.2萬輛,銷售6.5萬輛,同比分別增長12.8%和6.4%。1-11月新能源汽車生產42.7萬輛,銷售40.2萬輛,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59.0%和60.4%。新政策的影響及部分消費者喜歡購車過年,12月新能源汽車銷量將有所上漲。
2017年新能源汽車銷量預測:
2017上半年產業根據新政進行車型調整,預計銷量同比比較低迷;2017下半年企業密集推出新車型,市場逐步開始回暖。預計2017年新能車銷量將達到60-70萬。
2017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新政策:
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產業技術水準,增強核心競爭力,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提高推薦車型目錄門檻並動態調整。一是增加整車能耗要求。純電動乘用車按整車整備品質不同,增加相應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要求;純電動專用車按照車型類別增加單位載品質能量消耗量(Ekg)、噸百公里電耗等要求;進一步提升純電動客車單位載品質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車續駛里程門檻要求。提高純電動客車、燃料電池汽車續駛里程要求,適時將新能源客車續駛里程測試方法由40km/h等速法調整為工況法;逐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門檻。三是引入動力電池新國標,提高動力電池的安全性、迴圈壽命、充放電性能等指標要求,設置動力電池能量密度門檻。提高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對由於產品品質引起安全事故的車型,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扣減補貼資金、暫停車型或企業補貼資格。五是建立市場抽檢機制,強化驗車環節管理,對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及產品,及時清理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六是建立《目錄》動態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目錄》後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一年內仍沒有實際銷售的車型,取消《目錄》資格。七是督促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應用。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對新能源客車,以動力電池為補貼核心,以電池的生產成本和技術進步水準為核算依據,設定能耗水準、車輛續駛里程、電池/整車重量比重、電池性能水準等補貼准入門檻,並綜合考慮電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準、充電倍率、節油率等因素確定車輛補貼標準。進一步完善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準,按提供驅動動力的電池電量分檔累退方式核定。同時,分別設置中央和地方補貼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詳細方案附後)。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各類車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準和上限,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退坡20%。同時,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不斷調整完善。
(三)改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每年初,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註冊登記資訊等,企業註冊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所上報材料審查核實並公示無異後逐級報省級推廣工作牽頭部門;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並重點抽查後,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並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結合日常核查和重點抽查情況,向財政部出具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核查報告按程式撥付補貼資金。
二、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一)生產企業是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資訊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辦法;應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會同銷售企業對上報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資訊的真實可靠性負責;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運用產品資訊管理系統等,加強對其各級銷售商銷售資訊的管理,銷售企業應嚴格核對每一筆銷售資訊,確保逐級上報的產品推廣資訊和消費者資訊真實、準確、可查。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即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介面和資料交換協定,及時、準確上報相關資訊。新出廠車輛必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端監控設備;2016年及以前已出廠或銷售車輛,為使用者提供無償加裝服務;對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資訊採集和管理上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
(二)地方政府是實施配套政策、組織推廣工作的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明確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一是調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級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方案,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更換力度,加強對企業監督檢查。二是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資料審核等環節嚴格審核把關;應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一致;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把關不嚴的責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對騙補等失信企業處罰。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根據企業實際推廣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監管平臺。有關省(區、市)應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及時匯總整理企業報送資料,對接國家監管平臺,加強對本地區車輛的監督管理。四是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施限行限購政策。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品牌車輛及零部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
(三)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推廣應用監督檢查。工業和資訊化部牽頭建立國家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並通過該平臺對新能源車輛(私人購買乘用車可視情況適當放寬)推廣應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此外,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協力廠商機構或省級有關部門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資訊核查、抽查。
三、建立懲罰機制
(一)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依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對不配合推廣資訊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資料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後閒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在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採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二)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騙補行為的地區,將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扣減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等處理處罰。
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執行。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9日
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車輛帶電量x單位電量補貼標準x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倍率/節油水準),具體如下:
由於新版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退坡力度不小,部分新能源汽車品牌也借機漲價了。調查發現,北京市場上不少新能源汽車品牌已經在元旦後悄然漲價。江淮iEV4之前補貼後的售價為6.28萬元,現在漲價3.6萬元;比亞迪的秦EV300、e6、e5續航里程都在300公里以上,均漲價4.4萬元。但也有部分品牌車企自己出資,暫時彌補補貼缺口。但總的來說,新能源汽車漲價是必然趨勢。
據瞭解,2017年至2018年,續航里程100公里至150公里的純電動汽車中央補貼為2萬元;150公里至250公里補貼3.6萬元;大於250公里為4.4萬元。2019年至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準和上限在2017年的基礎上再降20%。
比亞迪新能源汽車經銷商:現在客戶想買啊,基本是有指標的也沒法開票,只能客戶先挑好車,把車訂好了,等具體相關政策下來,才能開票提車。
有車不能提,這種現象在元旦過後北京的新能源汽車市場並不少見。元旦起,新能源汽車行業迎來了新的補貼標準:國家補貼額度比2016年降低20%,地方財政補貼不得超過中央單車補貼額的50%,補貼政策退坡力度可謂不小。
以北京市場上熱銷的車型北汽新能源EU260為例,原價是23.99萬元,2016年國家補貼5.5萬元、北京市補貼5.5萬元,補貼後價格為12.99萬元。而按照新政,國家補貼4.4萬元,地方最高補貼2.2萬元。這相當於理論上,今年補貼共減少了4.4萬元。總體來看,市面上新能源汽車漲價是必然趨勢。
對於未來,經銷商認為車企可能會給予一定的購買補貼,但由於企業沒有發放通知,未來如何定價還不能確定。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補貼減少將倒逼企業提高技術水準,增強核心競爭力。目前新能源車企雖然受到新政影響短期承壓,但也將借此機會淘汰一批實力不強,靠補貼過日子的車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將長期受益。
2016年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
2016年11月新能源汽車生產7.2萬輛,銷售6.5萬輛,同比分別增長12.8%和6.4%。1-11月新能源汽車生產42.7萬輛,銷售40.2萬輛,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59.0%和60.4%。新政策的影響及部分消費者喜歡購車過年,12月新能源汽車銷量將有所上漲。
2017年新能源汽車銷量預測:
2017上半年產業根據新政進行車型調整,預計銷量同比比較低迷;2017下半年企業密集推出新車型,市場逐步開始回暖。預計2017年新能車銷量將達到60-70萬。
2017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新政策:
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產業技術水準,增強核心競爭力,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提高推薦車型目錄門檻並動態調整。一是增加整車能耗要求。純電動乘用車按整車整備品質不同,增加相應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要求;純電動專用車按照車型類別增加單位載品質能量消耗量(Ekg)、噸百公里電耗等要求;進一步提升純電動客車單位載品質能量消耗量(Ekg)要求。二是提高整車續駛里程門檻要求。提高純電動客車、燃料電池汽車續駛里程要求,適時將新能源客車續駛里程測試方法由40km/h等速法調整為工況法;逐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門檻。三是引入動力電池新國標,提高動力電池的安全性、迴圈壽命、充放電性能等指標要求,設置動力電池能量密度門檻。提高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對由於產品品質引起安全事故的車型,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扣減補貼資金、暫停車型或企業補貼資格。五是建立市場抽檢機制,強化驗車環節管理,對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及產品,及時清理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六是建立《目錄》動態管理制度。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目錄》後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一年內仍沒有實際銷售的車型,取消《目錄》資格。七是督促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應用。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對新能源客車,以動力電池為補貼核心,以電池的生產成本和技術進步水準為核算依據,設定能耗水準、車輛續駛里程、電池/整車重量比重、電池性能水準等補貼准入門檻,並綜合考慮電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準、充電倍率、節油率等因素確定車輛補貼標準。進一步完善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準,按提供驅動動力的電池電量分檔累退方式核定。同時,分別設置中央和地方補貼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詳細方案附後)。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各類車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補貼標準和上限,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退坡20%。同時,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不斷調整完善。
(三)改進補貼資金撥付方式。每年初,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註冊登記資訊等,企業註冊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所上報材料審查核實並公示無異後逐級報省級推廣工作牽頭部門;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並重點抽查後,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並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結合日常核查和重點抽查情況,向財政部出具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核查報告按程式撥付補貼資金。
二、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一)生產企業是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資訊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辦法;應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會同銷售企業對上報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資訊的真實可靠性負責;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運用產品資訊管理系統等,加強對其各級銷售商銷售資訊的管理,銷售企業應嚴格核對每一筆銷售資訊,確保逐級上報的產品推廣資訊和消費者資訊真實、準確、可查。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即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介面和資料交換協定,及時、準確上報相關資訊。新出廠車輛必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端監控設備;2016年及以前已出廠或銷售車輛,為使用者提供無償加裝服務;對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資訊採集和管理上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
(二)地方政府是實施配套政策、組織推廣工作的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明確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一是調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級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方案,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更換力度,加強對企業監督檢查。二是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資料審核等環節嚴格審核把關;應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一致;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對把關不嚴的責任人予以追究,加大對騙補等失信企業處罰。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根據企業實際推廣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監管平臺。有關省(區、市)應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及時匯總整理企業報送資料,對接國家監管平臺,加強對本地區車輛的監督管理。四是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施限行限購政策。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品牌車輛及零部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
(三)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推廣應用監督檢查。工業和資訊化部牽頭建立國家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並通過該平臺對新能源車輛(私人購買乘用車可視情況適當放寬)推廣應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此外,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協力廠商機構或省級有關部門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資訊核查、抽查。
三、建立懲罰機制
(一)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依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對不配合推廣資訊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資料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後閒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在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採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二)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騙補行為的地區,將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扣減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等處理處罰。
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執行。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9日
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車輛帶電量x單位電量補貼標準x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倍率/節油水準),具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