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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具備何種功能才能稱之為“智慧城市”?

OFweek安防網訊 智慧城市應該具備智慧感知(能實現即時、全面與立體感知)、系統協同(能夠實現一卡通、一鏈通、一令通)、智慧處理(建立在大資料、雲存儲、雲計算、業務建模和智慧分析等服務之上)、機制先進(投資運營機制高效、權益保障追溯完善、監管體制管用等)、服務優質等特徵。只有具備上述功能,才能稱之為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三種建設類型
智慧城市建設正在我國各地如火如荼地開展,總體而言,主要有三種建設類型:
第一種是技術工程項目建設型。把智慧城市當作技術工程項目來做,其特點非常類似於建築工程公司,忙於到處投標承包,技術工程一完成,城市政府與技術工程公司的業務關係就完結了。
第二種是數字城市的擴充型。這種建設類型停留在數位城市的水準上,缺乏對資料的智慧處理能力的開發,其特點是沒有實現改變管理方式的要求,“資訊孤島”現象仍然存在。智慧城市應該是以改變原有的服務、管理方式為前提的,是以提供更智慧的服務為標誌的。如智慧水網,無論管網哪兒出現問題,都能自動發現並可有效預防、自主應急處置,不會造成混亂。
第三種是智慧能力建設型。這種建設類型的特點有:首先,具有業務雲、管、端一體化的智慧。以智慧交通為例,交通資料是由雲存儲並由雲計算提供智慧處理、指揮的;管網是具有智慧的資料感知與資料傳輸智慧的;智慧終端是具有智慧執行能力的。其次,具有市民主體(客戶)、城市公共服務力量、依法監管力量等人、機、物的系統協同服務能力。比如智慧交通,實際上就是在人、車、路、場關係中進行人與車、車與路、車與停車場等方面開展有機協同。第三,不僅具有基礎標準與應用業務標準相統一的標準規範,也有能解決“一攬子”問題的雲服務工程公司進行建設運維,還具備技術手段與法律手段、管理制度相協調的網路權益、秩序與安全的保障能力。
其中第三種智慧城市建設類型是比較有發展前途的。智慧城市應該具備智慧感知(能實現即時、全面與立體感知)、系統協同(能夠實現一卡通、一鏈通、一令通)、智慧處理(建立在大資料、雲存儲、雲計算、業務建模和智慧分析等服務之上)、機制先進(投資運營機制高效、權益保障追溯完善、監管體制管用等)、服務優質等特徵。只有具備上述功能,才能稱之為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建設遭遇難題
還達不到“智慧”要求。認識上,很多人把智慧城市等同於數位城市,其實智慧城市與數位城市是資訊化不同發展階段的產物,智慧城市基於數位城市,但高於數位城市;技術上,沒能開發“一攬子”解決問題的業務作業系統軟體,不能“一卡通”;實踐上,缺乏安全可靠、管理嚴格、服務一流的雲服務業務工程公司,承擔智慧城市建設的公司缺乏成功案例與經驗。
資訊孤島、網斷聯難仍存在。智慧城市實際上是物聯網的具體應用,其障礙主要有三方面:其一,部門分割、條塊分割的小資料中心建設,形成了眾多的“資訊孤島”;其二,標準建設相對滯後,標準不統一,業務作業系統軟體難以模組化開發。比如人車路等基本的資料單元,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管理部門各搞一套,基礎資料單元標準不一。其三,業務傳感與應用裝備建設,各部門各搞各的,甚至一個部門內部也各搞各的,造成“有網無聯”。比如,治安一套探頭、城管的一套探頭、交警的一套探頭,不光不相容,而且同樣低水準,還各成各的網。
體制難以突破。概括起來說,主要是投資、建設、運維、使用、監管的機制不健全。在投資和建設方面,由財政撥款投資,各部門各搞各的建設,導致重複建設多、業務私人網路建設水準低、高效處理能力弱等問題;在運維方面,技術類、事務類等業務沒有剝離,仍由政府部門內設機構直接負責,導致運維效果差、效率低;在新的商務模式創新方面,政府購買雲服務的採購方式、政策保障、業務監管等尚未建立健全。
網路權益與安全保障舉措失配、錯配。缺乏法律手段、技術手段、工程手段協同配套的統一設計,各種手段運用能力建設不足;安全的執法、司法力量較弱,無法很好地保障網路權益;雲服務公司制度建設滯後,管理不到位,缺乏責任追溯體系;網路實名制等基本制度建設推開不足;網路的安全技術、工程技術創新與應用投入不足。
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不充分。泛在、互聯、高效、優質、廉價、便利的網路基礎設施是智慧城市建設的先決條件。而現實是:泛在網建設進展慢、覆蓋水準低;各類網路自成體系,相容性低,傳送速率、品質不高;網路收費偏高,制約了各類業務物聯網的使用與發展;業務私人網路(傳感網、專用物聯網)建設落後,重視不夠,投入不足;網路的“最後一公里”重複建設大,社區入戶重複率高,不利於家庭、社區物聯網的與骨幹網的分別建設、有機對接、業務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