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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標《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發佈

OFweek安防網訊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批准發佈《新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等292項國家標準,其中包括兩項交通管理方面的國家標準。在交通管理方面,道路交通信號燈兩項國家標準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進一步規範和提升我國道路交通信號燈的設置與應用水準,適應當前道路交通管理新需求和未來智慧交通發展新形勢。《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範》新增了潮汐車道、行人二次過街信號燈的位置、形式和要求,《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新增了系統安全功能要求,提高了信號機對外部非法接入、網路異常情況的防護性能,適應未來車聯網發展需求和關鍵交通基礎設施的網路安全。
《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是修編後的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產品品質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起草,無錫華通智慧交通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青島海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起草。自2016年12月13日正式發佈實施。
該標準增加了資訊安全要求部分,這也是新華社通稿中所指的“適應未來車聯網發展需求和關鍵交通基礎設施的網路安全”。其中包括身份鑒別、控制指令驗證、運行參數更新驗證、“廣播風暴”防護功能。身份鑒別是指信號機與手持終端設備或上位機等連線時,應進行雙向身份鑒別,驗證通過後方可進行相關操作;控制指令驗證,是指信號機應具備控制指令驗證功能,對接收的控制指令性進行口令驗證,驗證通過後控制指令有效;運行參數更新驗證,是指信號機在下載信號配時方案等運行參數時,應對接收到的資料包進行驗證,驗證通過後方可進行運營參數更新。至於“廣播風暴”防護功能,信號機應具備廣播/網路風暴防護功能,在廣播風暴發生期間,信號機應正常工作,不應出現任何異常現象。
標準規定,A類信號機應該具備以下功能:a)具備黃閃控制功能;b)具備多時段控制功能,提供至少4個獨立的信號組輸出,其中至少2個信號組可以作為行人燈信號;能設置至少10個時段,10種以上不同控制方案;能根據不同周日類型對方案進行調整;c)具有手動控制功能;d)具備信號機識別碼、信號機信號燈資訊的存貯和讀取功能;e) 具有回應行人過街請求功能的,至少提供2個行人按鈕檢測器介面,行人請求方式、回應時間、放時間可設定;f)信號機出現故障時應能按“行人請求 定時控制 黃閃”順序實現降級。
B類信號機應該具備以下功能:a)具備A類信號機的全部功能;b)具備感應控制功能,能提供至少8個車輛檢測器信號介面,可擴展至16個,最大綠燈時間和最小綠燈時間應可根據交叉口、路段(匝道)的實際情況進行設置;c)具有無線電纜協調控制功能,能進行定期校時,實現無線電纜協調控制;d)信號機出現故障時應能按“無電纜協調控制 感應控制 定時控制 黃閃”實現降級。
C類信號機應能具備的功能包括:a)具備B類信號機的全部功能;提供至少8個相位控制,可擴至16個以上相位控制;提供至少8個獨立信號組輸出,可擴展至16個以上獨立信號組輸出;b)具有聯網控制功能,通過通信介面與上位機或其他信號機聯接;c)具有單點優化控制功能,能夠根據採集的交通流量資訊,調整綠燈、紅燈時間;d)具備優先控制功能,能夠實現公車輛等優先通行;e) 信號機出現故障時應能按“上位機控制 無電纜協調控制 感應控制 定時控制 黃閃”實現降級。
另外,標準規定,具備聯網控制功能信號機應能存儲故障資訊並及時上傳,不具有聯網控制功能的信號機應在本機存放區故障資訊。所存儲的資訊應能在信號機或與信號機相連的外部設備(該設備可檢索並顯示儲存資訊)上顯示、查閱。信號機至少應能連續記錄3000條故障資訊,記錄採用迴圈覆蓋的方式,應能對故障記錄資訊進行人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