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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交規,扣分銷分那點事兒

2017年對於車主來說真的很不尋常,沒有駕駛證的在觀望駕駛證報考新規的落實情況,有駕駛證的關注今年是不是有什麼駕駛扣分的新規定,還別說,真有新規定,是針對交通違章和代扣分的。

在行車途中,即便是再小心也會有不注意就違章的時候,因此很多車主就很注意交通違章扣分的規定,當然買分賣分也是很常見的,2017年的新規定中就對違章扣分以及買分賣分、代扣分這樣的情況做出了新的規定,各位車主一起來回顧學習一下吧。

新規一:一次扣12分

1.高速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調頭。

2.超速駕駛高於限速50%(新修訂條款)。

3.事故後逃逸但未構成犯罪。具體說一下這點,事故逃逸後未造成人員重傷也未造成30萬元以上的財產損失就不構成犯罪。

4.未懸掛、偽造、變造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汙損號牌(新修訂條款),在安裝號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規定標準,如果安裝的不合規範也是要扣分的。

5.酒駕醉駕,酒駕除扣分外還要扣證6個月,罰款2000元以下,醉駕的處罰則更嚴重一些,吊銷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且5年內不得重新考駕駛證。

6.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一定要車證相匹配,扣分事兒小,出了事故事兒就大了。

7.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新規二:一次扣6分

1.駕駛證被暫扣後繼續駕駛。

2.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3.未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新增條款)。為了保證校車的安全,《駕照新規》新增這一條規定:校車擁有道路使用優先權,也就是說私家車要避讓校車先行,否則扣6分。

4.闖紅燈(新修訂條款)。闖紅燈一直以來是比較受關注的,事故也是多發,因此新修訂後的闖紅燈扣分由原先的3分變為扣6分。

新規三:一次扣3分

1.經人行道未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2.高速公路匝道超車。

3.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禁止標線包括有黃色線、雙實線;禁止轉彎、直行、調頭等。

4.轉彎車為讓直行車或行人先行。

5.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車未讓左轉車先行。

6.不按規定道路行駛。

7.超速駕駛但未超過限速50%。

8.未給特殊車輛讓行,特殊車輛包括急救車、消防車等。

9.不按規定超車、逆向行駛。

新規四:一次扣2分

1.不系安全帶。

2.不按規定車道等待紅綠燈。

3.超載小於20%。

4.開車打電話、發短信、刷微博。

5.堵車時亂插隊、強佔對向車道。

新規五:一次扣1分

1.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2.車輛未張貼年檢標、交強險標誌。

3.違反規定使用燈光和雙閃。

交通違章扣分新規定梳理一下具體為以下幾點:

1.闖紅燈,6分,罰款100元;

2.酒駕,12分,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3.不系安全帶,3分,罰款100元;

4.副駕不系安全帶,1分,罰款50元;

5.行駛中撥打手機,3分,罰款100元;

6.行駛中抽煙,1分,罰款100元;

7.有意遮擋號牌,12分,頂額罰款;

8.超速駕駛,6分;

9.副駕駛有不滿14周歲乘坐,6分,罰款300元;

10.小孩坐副駕駛,6分,罰款300元。

根據最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送審稿)》新增規定:“第九十九條之三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對賣分人來說那就是賣分一時爽,後果難抵擋:

1.對方的違規記錄會出現在你的檔案中,嚴重影響日後車的保險、車檢和車管部門的審核,給自己帶來不便。

2.對方違章同時如出現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賣分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駕駛證如6個有效記分未達到12分可換領10年駕照,如果賣光了12分,將影響更換駕照。

4.出國簽證的辦理將受到牽連。

5.影響考公務員行政審核。

6.對於公務員性質工作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

7.單位有權解雇。

對買分的人來說一經發現也是不太好受:

1.駕駛證將會被扣留6個月,並處以1000-2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2.再犯者將、組織他們代扣分者將會被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0-5000元人民幣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考。

那就有人問了,如果分扣的太多,自己承受不來腫麼辦?沒關係,有木有家人朋友,在有關規定中,家人朋友是可以友情幫忙銷分的,因為不涉及經濟利益,但是一輛車不超過3人銷分。原文為:對在一年內同一駕駛人為非本人所有的3輛以上不同號牌機動車,或者3名以上的駕駛人為同一號牌機動車接受違法行為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處理的重點人員名單,暫停其違法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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