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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孩政策權威解讀!我們能多休幾天產假?

今天,浙江省衛生計生委召開了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新聞發佈會,對大家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一起看看吧!

1、生了雙胞胎還能再生嗎?

全面兩孩政策,是指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不論這對夫婦的城鄉、區域、民族、身份屬性,都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全面兩孩”不是“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國家法)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強調的是子女個數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兩孩政策再生育。

2、第二個子女出生在1月1日以後,1月14日之前,屬於違法生育嗎?

新修改的省條例自2016年1月14日實施,但根據新修改的國家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因此,只要符合全面兩孩政策的夫妻,第二個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生即為合法生育。

3、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2016年1月1日以後,對除再生育審批對象外生育兩個子女的,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準備生育的夫妻可在結婚登記之日起至生育前,攜帶結婚證、戶口薄(或者居住證)和雙方的身份證到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現場填寫婚育資訊登記表並作真實性承諾、主動辦理生育登記,自主安排生育。省衛生計生委將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指導意見和新修改的省條例規定,制定具體的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

4、流動人口可不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兩孩生育登記?如何辦理?

流動人口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制定下發實行生育登記服務的指導意見,省衛生計生委將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是為了更好地為群眾提供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優質服務,不屬於審批程式。亟需辦理生育登記的對象,只要是符合新修改的國家法律規定生育的,在生育前未及時辦理好生育登記的,可以在登記辦法明確後進行補登記。

5、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登記服務後,在回到原籍是否要補辦計劃生育服務證?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後,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對象戶的戶籍地,在回到原籍後不需要重新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

6、除了兩孩政策以外,還有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新修訂的省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情形的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的,應當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批准。

7、妻已生育過兩個以上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只剩一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子女嗎?

新修改的省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8、夫妻合法收養過子女的,會影響自身的生育嗎?

新修改的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依法收養的,不影響其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但同時規定,公民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再生育。

9、新修改的省條例公佈前登記結婚的夫妻,能否享受晚婚假?

新修改的省條例刪除了晚婚晚育獎勵假的規定,意味著2016年1月14日以後登記結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10、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的,還有沒有哺乳假?

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產假後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條例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不論生育第幾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產假期滿後再享受30天的獎勵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待遇。

11、2016年1月1日以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是否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個子女、且自願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繼續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2、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後,原先的有關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和扶助政策是否可以繼續享受?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按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可以繼續享受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可以繼續按規定獲得扶助。

但根據新修改的省條例規定和國家有關部署精神,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此前已經享受的不用退還。

13、對於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規定生育兩孩的行為還要處理嗎?以前被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可以退回嗎?

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當時《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兩孩生育條件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屬於違法生育,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決定,已經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不予退還,不能“翻燒餅”;對其他情況繼續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14、對“介紹、參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處罰有什麼新規定?

為嚴厲打擊非法鑒定胎兒性別行為,遏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新修改的省條例提高了對介紹、參與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罰款數額,將原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杭州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