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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秀華離婚為什麼變成“贖身”換自由

(談性說愛中文網特約專欄)詩人余秀華結束了20年的婚姻,過上了經濟自主,自由自在的單身生活,但也遭來了直男癌們的嫉妒和謾駡,說她是“出名了,看不上發夫,就想把他一腳踢出門。”

我想說的是,就算她沒有出名,也不是中國的艾米麗狄金森,也沒有上過鏘鏘三人行,她也有百分百的理由,在民政部門和公眾的聲援下,淡定自如地提交她的離婚申請。然而讓人失望的是,無論是民政部門也好,公眾也好,在她被眾媒體競相報導的那場餘波未盡的離婚案裡,誰都沒有向她伸出足夠有力的雙手。

“余秀華的前夫提出100萬精神損失費,余秀華沒有這筆錢,只好拿出自己大部分的版稅,給了前夫15萬,還答應在村裡給他建一棟兩層的樓房,前夫才最終在離婚書上簽了字。”——如果媒體的報導屬實,那麼婚姻法上哪兒去了?中國的《婚姻法》明確指出:“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才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費: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目前各種公開發表的文字和訪談表明,余秀華既沒有重婚,也沒有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恰恰相反,有理由提出“精神損失費”的一方,不該是余秀華的前夫,而是余秀華本人。

19歲時,余秀華被父母“包辦”嫁給了比她長十多歲的男人。單憑“包辦婚姻”這一條,她就有足夠的理由證明她的婚姻“沒有感情基礎,最終導致感情破裂”。《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其“強迫性和侵權性”本身,就是證明“感情破裂”的強有力證據。

余秀華不僅是包辦婚姻的受害者,還有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余秀華的前夫瞧不起她是殘疾人, 酒後讓余秀華給她洗腳端茶,還說:‘你是殘疾人,我是正常人,我比你高貴多了”;又“有一年,余秀華的前夫在荊門打工,春節到了,老闆拖欠了800元工 資,他便讓余秀華去‘撞車討薪’,說‘你是殘疾人,人家不敢撞!’余秀華拒絕了,心想,難道我的生命就值800塊錢?還不如一頭豬”……余秀華的前夫對余 秀華的這種歧視和言語暴力,如果完全屬實,仍不構成家庭暴力行為的話,那麼什麼才算是家庭暴力?婚內強☆禁☆姦?毆打?謀殺?

圖片:

Shutterstock/Aless

在西方大部分國家的《反家暴法》中,言語暴力的危害性被視為和身體暴力同等重要。英國婦女權益支援組織Women’s Aid的負責人Polly Neate是這項立法的推動者之一。她說道:“言語暴力雖然有時候並不直接導致身體暴力,但它其實是家暴的核心,身體暴力則是維持精神虐待的一個工具。”

2015年12月27日,中國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該法亦指出:“除身體傷害之外,以經常性謾駡、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中 國的反家暴法,是對2011年“反對針對婦女的暴力以及家庭暴力”的伊斯坦布爾國際公約的積極回應,它直到今年的3月1日才生效,離婚心切的余秀華也許等 不及。但在整個離婚案中,假如她能夠獲得相關的法律援助和正面的媒體引導的話,她就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自己“不是直男癌眼中的陳世美”,而是家暴的受害者; 她就有可能及時有效地為自己不幸的19年婚姻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而不受前夫“100萬青春損失費”的非法勒索和情感要脅。

此外,“余秀華的前夫常年在外打工,但收入從來不給家用。余秀華曾試過外出打工,但受先天身體條件的限制,她只好放棄了。在出名、出書,獲得版稅之前,余秀華靠六十多歲的父母維持家庭開支,直到兒子讀高中之後,她的前夫才勉強支付了孩子的部分學費……”如果上述採訪全部屬實的話,余秀華的前夫更無疑是“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根據聯合國制定的《反家暴法》,無故不給子女撫養費,亦是家暴的常見形式之一。

中國的《反家暴法》還特意指出:“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人年、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以及重病患者要求給予特殊保護。”余秀華不但沒有從中受益,還成了天價索賠費的受害者。

退一萬步,即使余秀華的離婚案出於證據不全等各種客觀原因,並不適用於《反家暴法》,但是站在《婚姻法》的層面,相關執法人員也理應考慮她的身體狀況,對 她未來是否能夠通過寫作獲得持續穩定的生活來源加以風險評估,在離婚時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分配中,給予優先考慮。要知道,假如余秀華是在英國或美國離婚的 話,她也許不但會獲得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還極有可能從前夫那裡獲得每個月的贍養費以及前夫退休金的一部分份額。

也許馬上有人會跳出來講:“她的前夫沒有多少錢,且只是個民工”——這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是,中國社會歷來有一種重男輕女的積習,在離婚事件裡,總是或多或少地偏向男方利益,比如從房產的所有權到針對離婚女性的歧視,比如把像余秀華那樣的女性自覺評判成“忘恩負義/陳世美”等等。

在《今日頭條》的某篇採訪中,記者透露余秀華妥協的原因是出於對前夫的憐憫:“他五十多歲了,年紀也大了,往後的生活也不容易。況且,他還是我兒子的親生父親,他還是很疼兒子的……”

——如果這是余秀華的慈悲心,我敬佩她,卻不鼓勵她或者像她那樣的女人們,用同樣姑息養奸的方式換取“自由”;換句話說,明明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卻偏偏要用“贖身”的方式換取自由。沒錯,“金錢”也許能擺平一切,但它卻不是“女性在一個男女平等的社會裡自由呼吸”的密器。

像余秀華那麼有名的女人,都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援助,她到民政部填表,工作人員也只是“例行公事地”問了她一句:“你是不是精神病?”不難想像,在2.7億個中國家庭中,那30%曾受暴力和歧視的婦女們是如何開始,又是如何結束她們那一個又一個20年的。

(文/ 王梆,資深媒體人、電影導演、作家。出版電影文集《映城志》和多部小說集等。拍攝有紀錄片《刁民》等。在《南方都市報》等開設專欄若干。)

(原題:余秀華不該“贖身”換自由。特約專欄,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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