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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未經審批的遊戲不能直播,1月1日施行

12月12日,文化部發佈了《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網路直播經營。據悉,《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梳理:

一、明確直播管理主體:對於直播直接的管理主體目前已經明確。由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統一管理。違反者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規定》予以處罰。

二、直播平臺要求資質,表演主播持證上崗:此後直播平臺必須獲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資質,包括網路表演要取得相關法律規定的資質。

三、建立主播主編機制,新聞直播內容先審後發:提供新聞資訊直播需要設立主編輯,內容及互動都需要先審後發。

四、規範直播內容,網路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內容: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使用者的;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路遊戲產品,進行網路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

五、彈幕要專人審核:此後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即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六、主播實名備案:《規定》指出對互聯網直播發佈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佈者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七、信用與黑名單制:《規定》要求對直播平臺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註冊帳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報告。(注:使用者包括主播和觀眾)

八、不僅包括視頻直播也包括圖文直播:《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是指基於互聯網,以視頻、音訊、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佈即時資訊的活動;因此,各種直播均被納入規定範圍內。

以下是《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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