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4月份在房山區竇店的燕都世界名園看中一套房子,但當時還未開盤,在銷售經理的勸說下,孫女士交了25萬元並與銷售經理簽訂“認籌確認單”,合同中就購房面積、價格及付款方式等達成一致。不料6月底,銷售處突然告知孫女士,原應在12月前分期交付的房款需立即交齊,此外還需補交15萬元的差價。律師表示,開發商私自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應履行原合同或給消費者相關賠償。
買房人遭毀約
不料6月底,孫女士卻接到銷售員電話,“說他們老闆不同意我12月份交完錢,讓先交齊房款。”之後雙方有過兩次電話溝通,但並未達成一致。8月底,孫女士再去售樓處找銷售經理李方溝通時,卻被對方告知,“要不就退房;買也可以,但不能按之前的價格。”
能買房但要補差價
銷售經理李方態度十分蠻橫,告訴孫女士僅有三條路可供選擇,“第一,原價退房,把你交的錢都退給你;第二,房子可以買,但不能按原來的125萬,你得按140萬的價格重新買;第三,你愛報警就報警,愛起訴就起訴,隨便你。”
律師:開發商違約
北京盛延律師事務所畢文強表示,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進行的這類“認籌”這一行為本已違法。而在雙方簽訂的《認籌確認單》中,就購房意向、坐落、面積等均達成一致,因此合同有效,開發商私自變更合同屬於違約。
畢律師表示消費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原合同、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履行相應義務。如孫女士不再願意購買此房屋,也可要求開發商退款並賠償她的相應損失。
此外,畢律師還表示,消費者遇此情況可向住建部門和工商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