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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嚴禁法官介房屋拆遷活動

記者今天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了《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同步發佈司法人員履職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辦法》共二十四條,涉及免受干預、免責機制、救濟管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權利、薪酬保障等內容,是對《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細化和落實。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法官依法辦案不受外部干預。

《辦法》強調,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執行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並應當按照中央有關規定予以記錄。除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外,法官有權拒絕就尚未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參與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

第二要求不得安排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

《辦法》以列舉方式,將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界定為“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要求各級法院不僅應當拒絕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上述事務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此外,《辦法》還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專案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第三規定了法官受到非法處理 處分時的救濟管道和救濟方式

一是明確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其所在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二是明確法官提出異議、申請覆議和申訴的權利。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法官對涉及本人的懲戒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審查意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異議;對涉及本人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覆議,並有權向上一級法院申訴。三是明確法官受到錯誤處理、處分後的救濟措施。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處分決定的,在錯誤被糾正後,當事法官所在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其職務、崗位、等級和薪酬待遇,積極為其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視情對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或者補償,並商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或者濫用職權者的責任。

第四強化了對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

針對近年屢見不鮮的擾亂法院辦公、庭審秩序和威脅、誹謗、侵擾、傷害法官事件,《辦法》從組織保障、硬體設定、機制建設和配套舉措等方面,強化了對一線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一是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與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相關的事務;二是加強履職保障設施建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訪、訴訟服務、審判區域應當與法官辦公區域相對隔離,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配備具有錄音功能的辦公電話和具有錄影功能的記錄設備,提供配備錄音錄影設施的專門會見、接待場所;三是強調嚴格依法懲治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院辦公秩序的行為;四是要求切實維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資訊安全,對偷窺、偷拍、竊聽、散佈法官或其近親屬隱私的行為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是對於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人或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或者人身、財產、住所受到侵害、毀損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切實保障法官在公正考核、薪酬保障、教育培訓、心理疏導、醫療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權利。

一是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健全完善法官考評委員會工作機制。對法官審判績效的考核、評價,必須由法官考評委員會作出,考核結果應當公示。法官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申請覆議。二是要求按時足額發放法官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考核獎金的發放不得與法官等級、行政職級掛鉤,注重向一線人員傾斜。三是要求為法官提供心理諮詢和疏導服務,普遍建立和認真落實法官年度體檢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完善法官的醫療保障制度和撫恤優待辦法。四是要求每名法官每年至少應當參加一次脫產業務培訓。五是要求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權和休假權,認真落實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實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時間,並將法官休假落實情況納入各部門績效考評範圍,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阻礙法官休假,不得強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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