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168 資訊】就在昨晚,工信部微博發佈《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明確規定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體等侵害使用者合法權益或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簡單來說,包括手機廠商未經允許,手機預裝協力廠商軟體必須可以卸載,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這對於在OS中加入各種廣告已經習以為常的國產協力廠商系統,無疑是一次警告。
《規定》中明確說道,在預裝軟體與手機基本軟體在功能上有所重複時,必須有一項可以卸載。而基本功能的應用軟體則不涉及在內,基本功能軟體是指保障移動智慧終端機硬體和作業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主要包括四類:一是作業系統基本元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器應用、網路流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慧終端機硬體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感測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連絡人等;四是應用軟體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另外,當使用者發現自己所使用的產品違反以上規定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使用者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體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的,可向網路不良與垃圾資訊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最後,這個規定將在2017年7月1日正式實行,各個國產手機製造商們,要小心咯。
附:《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發佈《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損害使用者個人資訊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為保護廣大使用者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路安全,促進資訊通信行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智慧終端機生產企業的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簡稱APP)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分發服務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相關資訊,確保除基本功能軟體外的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可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慧終端機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體負有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
二、《規定》制訂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擬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預置及分發情況進行調研,擬定了重點針對移動智慧終端機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應用軟體預置和分發行為,加強行業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規定》。我部就《規定》制訂問題廣泛聽取移動智慧終端機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見,擬定了《規定》(徵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我部於2015年11月通過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將《規定》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定》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部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回饋意見,對《規定》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將《規定》向WTO/TBT進行通報。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部按照規定流程正式發佈《規定》。
三、使用者使用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調用連絡人、使用者位置、建立資料連接等敏感行為,《規定》如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等行為。其中的“使用者個人資訊”包括使用者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連絡人資訊、位置資訊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 2407《移動智慧終端機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 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定義及分類》、YD/T 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行為?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資訊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資訊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
五、監督檢查中要求企業配合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體的條件”應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獲取應用軟體的條件是指企業應配合提供應用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連結、應用的相關資訊或說明等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不包括提供原始程式碼等企業內部資訊。
六、哪些軟體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體?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體是指保障移動智慧終端機硬體和作業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主要包括四類:一是作業系統基本元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器應用、網路流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慧終端機硬體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感測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連絡人等;四是應用軟體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七、移動應用軟體分發平臺應掌握應用軟體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哪些資訊?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慧終端機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體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資訊,並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體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註冊資訊,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註冊位址、聯繫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體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資訊,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位址、聯繫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體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號資訊、電子郵件資訊等。
八、應用軟體電子簽名是強制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位憑證進行電子簽名。
九、用戶如何進行申投訴和舉報?
答:對於當使用者發現移動智慧終端機應用軟體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使用者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體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資訊的,可向網路不良與垃圾資訊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十、此規定發佈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佈後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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