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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條超實用購房小常識 保證讓你受用

房子問題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房地產知識涉及到千千面面。從最初的看房選房到簽約辦貸款,再到最後的裝修入住,無一不存在學問。

我們不可能把所有的房產知識都弄懂弄透,但下面這些常見的且又非常實用的小常識,你得知道哦!

一、 哪些項目是不計入商品房建築面積的?

房屋的總價是等於房屋的建築面積乘以每平米的單價,建築面積越大,不代表實際使用的套內面積就大。買房時,千萬不要為這些地方買單,因為它們不計入建築面積:

1、層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和室內淨高2.05米以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藝術裝飾、挑簷、半圓柱、垛、勒腳、臺階等;

3、建築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和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的箱、罐等平臺;

4、房屋的挑台、天臺、天臺上的游泳池等;

5、其它構築物,如獨立的煙囪、煙道、蓄水池、水塔等。

二、 購買手續不全的商品房有什麼風險?

有些開發商由於私自變更規劃且又未備案,導致相關的證件辦理不下來。購買手續不齊全的商品房有以下隱患:

1、取得權屬證書的期限無法確定;

2、為取得權屬證書,需要支付額外費用,如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3、只能取得使用權,不能取得權屬證書,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政府以違法建築強制拆除。

在買房時,要看開發商五證二書是否齊全。建議大家選擇成功開發過多個樓盤的品牌開發商,一是因為這類開發商資金實力雄厚且注重口碑的培養,二是大的開發商在人脈方面比較廣,會處理與各級政府部門的關係,辦事比較容易。

三、住宅的“全部產權”和“部分產權”有什麼不同?

全部產權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經濟適用房亦屬於全部產權。部分產權是指職工按照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宅面積之內,職工按照標準價購房後只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個人和單位所占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對擁有“部分產權”住宅的業主,建議儘快補足成本價價款,轉為“全部產權”。

四、 簽訂購房合同後,價格上漲或下跌,買賣雙方可以反悔嗎?

買期房或者二手房,在簽訂購房合同後,房價上漲,開發商或者賣房者反悔的事情可不少。同理,如果房價下跌了,購房者同樣也會反悔,覺得自己買虧了。買賣雙方簽署合同後,沒有發生約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為什麼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有的還要簽署補充協定?

補充協議是買賣雙方在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簽約時,對雙方各自關心的條款內容進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當補充協定內容與主合同條款不一致時,以補充協定內容為准。補充協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公攤面積誤差處理。

2、裝修標準,特別是精裝修的房屋,開發商一般在合同約定所使用的裝修材料用詞多為“高檔、進口或同檔次”,這種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在補充協定中對具體裝修材料的品牌、規格型號、顏色等具體內容進行約定。

3、付款方式變更,許多購房人在購房款支付方式上選擇銀行按揭,購房人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已經支付了購房首付款,如果銀行貸款不能獲得批准通過,應當在補充協定中明確其他處理方式。

4、權屬證書辦理期限,不能按期辦理權屬證書的違約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

5、保修、維修責任,房屋交付使用時,配套的設施和設備產品已經安裝完畢,保修期已經過了好幾個月,應當和開發商約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和維修的時限。

6、不可抗力,應當明確不可抗力的範圍限在法律規定的自然災害範圍內。

7、廣告和宣傳內容,對影響購房人購房要求的廣告宣傳或承諾內容,應當以補充協定的方式在合同中固定下來,並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

六、定金不退,優惠不履行 ,怎麼解決?

如果開發商承諾的優惠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體現或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開發商由此優惠承諾,那麼開發商就負有兌現的合同義務,如果開發商不顯現,可以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如果開發商的優惠承諾只是一種口頭承諾,那維權就會比較麻煩,因為必須有證據證明開發商當時有此承諾。

看房買房,築家易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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