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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害怕合同出問題?看清楚這些就明白了

很多情況,樓盤的開發商和投資商都不是同一個公司,買房我們簽訂合同的物件是開發商。有時代表開發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也可能是開發商委託的代理公司。那麼我們在簽約前,需要瞭解代表開發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無效。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開發商推卸責任。

看清定金的約束力

在我們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後,就需要繳納定金保留這個房子。但如果由於個人信用記錄不良、銀行貸款政策、個人流水不夠等各種原因,導致未能在一定時間內辦理好貸款,開發商會認定購房者違約;而開發商非客觀因素拖延交房也是違約,至於雙方違約情況定金如何處理,一定要看清。另外往往有這樣的霸王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開發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是違法的,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看清補充協議

開發商出具的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開發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在簽訂補充協定時,一定要仔細查看,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最好帶上律師或者有相關簽約經歷的朋友。

看清所謂的“最短時間”與“最好”

在合同中經常出現“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材料”等這樣的字眼,這並沒有什麼實際的意義。最短時間究竟是多短?應當約定好具體的時間。最好又是怎麼個好法,應當在購房合同中寫清品牌。

看清處理結果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日前如何如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購房者與開發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品質等級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除了這些,你也可以出具一份補充協議,把開發商對裝修、物配套等等的承諾都簽進去,比如你買的樓裡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麼辦?

很多時候我們在簽合同時可能根本想不到後續會出現那麼多問題,其實可以多上業主論壇看看業主維權類的資訊,大多社區都有的通病,一定要約束在合同裡。

看房買房,築家易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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