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一個法律相關的買房知識,說的是你的房子在被“善意取得”之後,可能就要不回來了。那麼什麼是善意取得?為什麼要不回來了呢?
先說一個案例:
張三父親家財萬貫,已有多處房產(人稱“房叔”)。後因傳言要收房產稅,張父為了以後不交房產稅,於是將一處房產過戶到張三名下。張父為了避免將來因為房產惹爭議,故和張三簽訂代名持有協議,並做了公證。
後來,張三暗中將該處房產轉讓給不知情的李四。李四支付了對價且依法辦理完過戶手續。一年後,張父知道此事,非常憤怒,找到李四並出具已經公證的代名持有協議,向李四索要房產。這時,房子歸誰呢?
按照《物權法》《物權法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李四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而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張三父親只能應向自己的兒子索賠。
那麼,什麼叫善意取得?
《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受讓人可善意取得所有權的條件為:
(1)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的財產;
(2)受讓人是善意的;
(3)受讓價格合理;
(4)受讓人已實際佔有動產或登記為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全面細化,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規則體系。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的問題,即:善意受讓人的“善意”如何認定、交易價格是否“合理”、合同效力是否影響物權善意取得。
一、如何認定“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認定原則是,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立法目的在於,立足個別交易的具體情況,深刻體察社會一般交易認知感受,綜合判斷價格是否合理。
三、合同無效還可以“善意取得”嗎?
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的規定,物權變動原因與合同效力一致的原則,即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如合同等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不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立足於法律不保護非法交易的價值理念,因此,基於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不適用善意取得,受讓人主張物權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後,來說下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年初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了不能認定為善意取得的五種情況:
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等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即受讓人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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