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什麼證,這個相信大家都是再清楚不過了!無非是那五證。許多人查閱資料相信對五證都有一定的瞭解,知道每個證件的作用。五證對房子買賣,居住都是必不可少的。少了五證也就多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誰不想把自己房子證件都配齊全呢?那麼證件缺了應該怎樣呢?
五個證是環環相扣的,證件之間辦了第一個才能辦第二個,以此才可以把所有證件全部補齊。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相續下去。這樣就思路清晰了!所以第一個證件最重要。
缺少預售許可證,有一定資格的公司通過一定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住宅,按照一定價格賣出去,成為商品房。這一種交易稱為商品房的買賣。商 品房預售又稱樓花買賣,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它是一種先於產品的交易行 為。
缺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尚未辦理完畢時,將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宣告為無效則顯的十分的低效和粗暴。當然,如果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發包人出現了確定無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從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法院完全可以依承包人的請求,按發包人構成合同違約來處理。
缺建設工程許可證,該許可證的缺失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無涉。因為設立施工許可強制性規定的目的在於對施工程式和品質進行控制,而非對承、發包雙方訂立民事合同的效 力進行影響。當事人違背該規定引發的法律後果是被責令改正和罰款,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該規範的本意在於禁止該事實行為,而非否認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 也應當將其認定為管理性規範。
缺建設用地許可證,將導致工程項目合法性的缺失,從而造成無法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的不利後果,由此看來二者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由其派生出來的法律關係也十分複雜。目前理論和實務界對於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否會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歸於無效的問題上
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規定明確對不動產變動的原因與結果進行了區分,將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相區別。出賣人通過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取得房屋,房屋轉移佔有之日即視為房屋已經交付,出賣人即使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也已經實際取得了房屋的處分權,其有權對房屋進行處分。
合同的效力應當主要依據《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認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出賣人與買受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出賣人或買受人以房屋未取得產權證而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時也違背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利於維護社會交易關係的穩定。
看房買房,築家易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