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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你知道嗎

無論是新房買賣還是二手房買賣,簽合同的時候我們都會注意到這樣幾個字“不可抗力”,那麼不可抗力究竟指的是什麼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簡單來說,不可抗力條款其實是一種免責條款。通常的解釋是指在合同簽訂之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

那麼不可抗力究竟包括什麼情況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封鎖等;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

在買賣雙方進行房屋交易時,合同中一般情況下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內容:

1、不可抗力的具體內容;

2、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的期限以及方式;

3、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範圍具體內容:

1)如果因為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則應解除合同。

2)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的履行,則一般採取延期履行的方式。

3)凡是發生不可抗力的事故,當事方已盡力採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但是在不可抗力使用的過程中,大家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無論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都不影響直接法律的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屬於法定免責條款:

1)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果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

2)如果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一般情況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但也有例外情況: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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