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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定金怎麼收?業主要懂的定金“錢規則”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般雙方會簽訂定金協定,此協定對買賣雙方擁有約束力,必須按約履行義務,否則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作為賣家,必須知道如何收取定金以及違約將會面臨什麼樣的責任。

定金越多越好?不一定哦!

有的賣家認為,定金越多越好,尤其是還有尚未還清房貸的賣家可以用此來解抵押。定金收多少一般是基於二手房買賣雙方的協商結果,但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對於賣家來說也並非定金越多越好。

1、對於買家來說,支付的定金越多意味著需要面對更大的交易風險。因此買家一般希望能少付定金,如果定金較多也希望要求通過資金監管方式規避風險。

2、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額的20%,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舉例說明,如果業主出售一套合同價為100萬的房子,定金最多收取20萬元。

3、在一般情況,如果賣家只收取定金然後反悔交易的,要將定金雙倍返還買家,因此賣方收取定金越多違約後的賠償數額也就越大。(其他違約情況需要看合同約定)

賣家收取定金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1、賣家收取定金時需要與買方簽署《定金協定》,約定定金相關細則。

2、委託他人代收定金需公證。

3、如果買家交定金之後違約,賣家已收取的定金一般不予退還(具體違約細節可根據之前簽訂的協定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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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如果購房者不想購買,作為預付款的“訂金”應可退還。

(2)“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是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看房買房,築家易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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