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泉州中院受理的華為公司維權案一審宣判: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需共同賠償8000萬元。
2016年6月華為公司稱,發現三星的SM—G9300(蓋樂世S7)、型號為SM—G9350(蓋樂世S7edge)等3款產品採用的技術與華為201010104157.0號發明專利權中的權利要求(合計8項)的所有技術特徵一一對應。
泉州中院經過多方調查 、原被告雙方的法庭辯論、證據提交。於今日正式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立即停止對華為公司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連帶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8000萬元,並支付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
除了在泉州起訴三星外,2016年5月25日,華為在美國加州和中國深圳也同時提起對三星的智慧財產權訴訟,要求三星就其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對華為進行賠償,這些智慧財產權包括涉及通信技術的高價值專利和三星手機使用的軟體。目前在美國和中國深圳的起訴尚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