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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專利侵權判賠華為8000萬元!

今日,福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華為公司專利維權案一審宣判——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等被告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的專利侵權,需賠償華為8000萬元。這是泉州中院成立以來受理的賠償金額最大的專利案件,也是華為公司在全國系列維權案中第一個宣判的案件。

2016年6月華為公司稱,發現三星的SM—G9300(蓋樂世S7)、型號為SM—G9350(蓋樂世S7edge)等3款產品採用的技術與華為201010104157.0號發明專利權中的權利要求(合計8項)的所有技術特徵一一對應。

華為公司認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大量製作、使用、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三星投資公司、電訊公司、電器公司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這些行為均侵犯了華為公司對涉案專利享有的發明專利權。

為此,華為公司要求三星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連帶賠償8000萬元,此外還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連帶承擔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萬元。並在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將惠州三星等被告起訴到法院,索賠8000萬元。

面對巨額索賠,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均從北京聘請了律師前來應訴。

惠州三星辯稱,華為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存在共同侵權,尤其是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構成侵權,且惠州三星也沒有實施華為公司所指控的侵權行為。

天津三星則認為,華為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且不成立,天津三星與惠州三星不構成共同侵權。“原告將不同種類的產品,即將手機與平板電腦放於一個訴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是完全不同的訴訟標的物。”

三星投資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見。此外,三星投資公司還表示,華為公司要求賠償8000萬元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三星手機

泉州中院經過多方調查 、原被告雙方的法庭辯論、證據提交。於今日正式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立即停止對華為公司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連帶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8000萬元,並支付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

除了在泉州起訴三星外,2016年5月25日,華為在美國加州和中國深圳也同時提起對三星的智慧財產權訴訟,要求三星就其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對華為進行賠償,這些智慧財產權包括涉及通信技術的高價值專利和三星手機使用的軟體。目前在美國和中國深圳的起訴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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