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購買傢俱未留發票 日後維權是麻煩

法院:商場未履行交貨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

購買傢俱時,訂貨單是交易的要約憑證,發票是付款憑證,兩者都非常重要。但日常生活中,許多消費者卻往往忽略了找商家索要這些重要憑證,也為日後維權帶來了麻煩,泉州洛江的小吳就碰上這樣的糟心事。

2014年8月31日,小吳到某知名建材家居商場購買傢俱。經挑選,小吳在張某經營的某品牌專賣店購買了桌椅等傢俱,並簽訂了訂貨單,雙方對貨款、購買傢俱的品種、數量進行了約定,小吳當場通過POS機刷卡支付了貨款6萬元。但付款後,小吳一直沒有收到傢俱,其找商場協商未果後起訴到法院,要求商場和張某共同返還貨款6萬元及利息損失。

商場卻稱,小吳簽訂的訂貨單及POS機簽購單,並不能說明其在商場購買了傢俱,商場沒有收到貨款,也沒有與小吳簽訂買賣合同。商場與張某曾存在租賃合同關係,小吳與張某之間即使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也與商場無關,商場不應當承擔責任。張某認為,其與小吳之間沒有買賣合同關係,根據商場的規定,小吳應當與商場簽訂正規的銷售合同,並到商場的收銀台買單付款。小吳提供的訂貨單沒有加蓋商場的合同專用章,只加蓋甲商場某品牌售後服務專用章,這不符合規定,且其沒有收到貨款,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商場行為屬違約支持消費者訴求

泉州洛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吳作為消費者到商場消費,通過協商,雙方通過選定貨物、刷卡付款、簽訂訂貨單、確認收取款項、蓋章確認來認定買賣關係,可視為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

商場與消費者發生買賣關係,雖然訂貨單上印章體現的是商場某品牌售後服務專用章,但商場在日常銷售中也有使用該印章,其知悉並默認商戶使用該印章,可以認定買賣合同向對方系商場。商場雖然與張某之間有租賃合同關係,但屬於內部租賃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消費者也不清楚其所購買商品到底屬於商戶還是商場,且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系買賣合同向對方。商場未履行交貨義務,也未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此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買賣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小吳的訴求應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目前,大部分的家居建材商場、百貨公司實行商場統一招商、統一管理、統一收銀、先行賠付的經營模式。消費者在商場消費時,主要是基於對商場品牌的信任,無論是在服務上或者在價格上。本案中,小吳基於商場品牌的影響力,到商場購買傢俱,其只能認識該商品是由商場出售的,其無法辨別商場與張某之間的關係,也無法得知商場內部管理的相關規定,且商場的內部規定不能對抗消費者。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要求商場返還貨款並支付利息的訴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此外,對商場來說,商場是禁止場外交易的,在實行統一收銀後,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但現實中也不乏有商戶與消費者進行場外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商場除了店堂告示外,還應通過更嚴格的管理手段,更嚴厲的懲罰的手段,最大限度地杜絕場外交易。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