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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穿馬路會被罰款500甚至拘留?你沒看錯,重慶將對行人交通違法出重拳

重慶時報記者今天從市交巡警總隊獲悉,針對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的問題,近期交巡警將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減少因行人交通違法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據介紹,行人橫穿馬路,不走人行道,將面臨上限2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有可能被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現狀:去年重慶因行人交通事故占4成

據介紹,因法律意識淡薄、穿越道路設施不配套等因素影響,行人交通違法現象越來越多,不僅危及自身安全,而且嚴重擾亂了道路的正常通行秩序,極易釀成系列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城市交通暢通有序運轉亟待解決的問題。僅2016年全年,重慶全市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起數占全年交通事故總數的41.66%;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總人數的42.24%;行人因交通事故受傷人數占全年因交通事故受傷總人數的32.02%。

措施:行人橫穿馬路將上限處罰

重慶交巡警擬近期開始對行人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的;行人跨越或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等4項違法行為依法按照上限進行處罰。對於行人不服從交巡警指揮的,違法行為人實施辱駡、阻撓、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阻礙公安、城管等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實施暴力或其它手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注意:主城這12個路段將重點整治

交巡警根據路面勤務統計,結合行人交通事故易發路段,梳理了主城12條行人交通秩序亂象非常突出的路段,具體有:

渝中區:渝州路;

九龍坡區:石新路立交;

南岸區:海銅東路、海峽路沿線、南坪東路女子醫院路段,南坪西路福天大廈路段;

北碚區:北碚車站路口;

沙坪壩區:沙楊路、三角碑轉盤,南開下穿道;

江北區:五裡店十字路口、洋河立交。

交巡警表示,歡迎市民積極參與警方即將開展的問卷調查,對行人交通秩序混亂的路段進行增補,輔助警方全面瞭解行人秩序混亂路段的相關情況。

連結:2016年6起典型行人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內環

2016年2月4日,尹某駕駛車牌號為貴GG****的小型麵包車,由內環快速路華岩立交至新華立交方向行駛,行駛至內環大渡口段華岩立交至新華立交路段時,貴GG****小型麵包車左側車頭部位與從右至左橫穿道路的行人李某發生接觸,造成李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二:內環

2016年2月19日,祖某駕駛雲GZ****號小型轎車由鳳中立交方向經內環快速路往華岩立交方向行駛,行駛至內環50.5KM路段時,其車輛與行人接觸,造成該行人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三:榮昌

2016年1月6日,歐某駕駛渝C*****號輕型倉柵式貨車載貨從榮昌區到大足區雍溪鎮,當車行至大足區境內雙橋往龍水鎮方向省道205線107公里700米處,與從車行方向由左至右橫過公路的行人譚某相撞,造成譚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墊江

2016年2月17日,張某駕駛其渝B*****號小型轎車從墊江縣硯臺鎮方向駛往墊江縣包家鎮方向,當車行駛至墊江縣澄坪路14KM+300M高新3組4號附近,與行人汪某相撞,造成汪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案例五:銅梁

2016年05月17日,李某駕駛渝CK****號中型自卸貨車,從銅梁沿省道417線往永川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銅梁區省道417線43KM處時,與行人鄒某相撞,造成行人鄒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案例6:江津

2016年7月23日,楊某駕駛渝AN****號重型罐式貨車沿江津區省道107線從江津區柏林鎮方嚮往江津區柏林鎮東勝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重慶市江津區省道107線136KM+200M路段時,將行人溫某撞倒,造成溫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新聞多一點:相應法律法規

一、對行人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20元罰款處罰。

二、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20元罰款處罰。

三、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20元罰款處罰

四、行人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20元罰款處罰

五、行人進入城市快速道路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20元罰款處罰。

六、行人實施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20元罰款處罰。

七、行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給予違法行為人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處罰。

八、在查處上述違法行為中,違法行為人實施辱駡、阻撓、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阻礙公安、城管等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實施暴力或其它手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對行人處 20元以下的交通違法罰款,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開具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十、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於確無法當場繳納罰款的違法人,可以採取自願協助交巡警勸導其他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的方式。

重慶時報記者 于洋 cqtimes177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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