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假貨的呼聲隨著本屆兩會期間的熱議有望進入具體實施階段。自馬雲在微博發文呼籲“像抓酒駕那樣打假”,企業界多位領軍人物回應,輿論高度關注制售假案刑罰不足、犯罪成本過低、對犯罪分子震懾不夠,導致制假公開化產業化的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提交了《關於對制假售假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的提案》,建議加重對制假售假者的處罰。在各界兩會代表委員持續加入討論後,行政執法機關率先作出回應。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公開點贊馬雲並提出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加大治假懲戒力度;而司法界對於治假議題的探討,則更進一步到改善立法司法的實操層面,涉及調整立法計畫、建立治理體系、直接入刑避免以罰代刑等多個方面。
企業界、法學界和執法司法立法機關正在取得共識,嚴刑治假時代有望自今年兩會期間的熱議開啟。
政法機關:加大懲戒力度成共識
兩會期間,行政執法機關率先對假貨治理問題作出回應。在3月10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國兩會新聞發佈會上,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公開點贊馬雲,並提出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加大懲戒力度、建立企業信用系統是讓假貨不斷逐漸減少的方法。張茅強調要對制售假加大懲戒力度,不能“紙上談兵”。
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制假售假是全社會的公害,這幾年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都不斷在加大制假售假的違法成本,加大對制假售假的打擊力度。治假涉及到整個社會,不同的環節、不同的地區、不同的部門,“需要共同發力”。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專門寫入嚴懲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用專門篇幅介紹嚴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情況。法學專家對此高度認同並倡議:假貨生產同樣日益公開化產業化,應借鑒嚴格執法加重刑罰的方式進行治理。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鳴起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正在關注“打假”議題。他進一步說明:今年的立法計畫已經制訂,因此目前尚無針對打假的法律法規修訂計畫。但隨著社會關注度的發展、以及年內重大事件的發生,“不排除對執法檢查計畫進行調整的可能”。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質檢總局原副局長劉平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明確呼籲,建議國家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投機心理。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靜向媒體表示:人民群眾對打假入刑呼聲很高,需要全國人大通過立法方式加以修改。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食藥局局長柯俊則建議“將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並防止對制售假犯罪分子以罰代刑、有罪不究、降格處理。
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寶雞市金台區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周喜玲建議制定地方法規,強化行政執法手段,建立質檢、公安、工商、衛生等多個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嚴格執行刑法對各種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關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量刑標準。
企業界:打假為中國製造正名
在馬雲向全社會發出“像抓酒駕那樣治理假貨”的呼籲後,聯想控股董事長柳傳志一天之內兩度撰文,把馬雲的呼籲稱讚為“一篇伐假的檄文”。他明確表示,支持改善立法加重刑罰治理假貨,並直接“請求人大儘快就此立法(千萬不要拖拉),並全民監督執法”。
新希望集團董事長劉永好的看法一致:“假冒偽劣影響我們的行業、企業有序發展,更影響中國的國際化形象,也是阻撓商業文明和創新的毒瘤,對此我們堅決抵制。”
全國政協委員、聯想集團總裁兼CEO楊元慶也通過微博呼應,“拒絕假貨,嚴懲侵權,必須上升到一個全社會重視的高度。希望政府立法,讓制假者,侵權者付出他們付不起的代價。”此外,他還在在全國政協第十二屆五次會議經濟界聯組會議上發言,“要建立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讓侵權、山寨付出代價,付出它承擔不起的代價,乃至承擔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小米董事長兼CEO雷軍轉發馬雲微博稱,“假貨是社會的毒瘤,嚴重損害了國貨形象和消費者的信心,堅決支持加大打擊假貨的力度!”
此外,法爾勝集團董事長周江、德洛倫乳業董事長朱偉文、友發鋼管董事長李茂津、天津雲脈三六五科技董事長劉洋、杏汾酒業董事長魏曉東、貴州八方酒業董事長周顯明、安踏、茅臺、九陽等企業集團代表等也紛紛表示,堅決支援嚴刑打假、為中國製造正名。
法學界:必須改善立法、加重刑罰
法學界也持續展開改善假貨治理方法的討論。專家們普遍認為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存在過時、過寬、模糊和難以執行等問題,與時代的發展脫節明顯,造成取證難、立案難和判決難,在執法司法實踐中很難實現制售假案件罪責刑相適應。要根治假貨問題,就必須改善立法、嚴格執法、加重刑罰。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對制假售假行為加大打擊力度的提案》,建議加重對制假售假者的處罰。
清華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認為:“目前法規從結果來定罪,造成了作繭自縛的情況,很多結果無法確認,如假貨的全部銷售數額、對人身的傷害等”。
浙江大學刑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高豔東同樣認為:定罪標準應當從銷售金額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在司法解釋層面,應該修改傳統證據認定標準,採信大資料分析結論、經驗證的電子證據,有條件地採用抽取證等證據標準。
廣東金融學院法學系姚志偉教授也認為,目前對制售假者的相關法規處罰力度確實較弱。執法部門應加強與商業平臺聯動,在違法犯罪發生第一時間獲得電子證據,並對售假者做出相應處罰。除完善刑法外,還可以考慮增加行政資格處罰,對制假售假者設置行業禁入。
原國務院參事、中國品質協會常務理事郎志正提出,對打擊假貨,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並不像美國和歐洲等國家的懲罰力度那麼嚴格,“我認為現階段國家對制售假者的處罰還過輕,沒有罰到讓制售假者不足以再敢制假售假,這是假貨氾濫的最主要原因。”
與郎志正觀點相同的還有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與權益部分析師姚建芳。她認為,要治理制假售假,從國家層面,立法是第一步,執法嚴不嚴也很重要,立法後如果不嚴格執行打假就會落入空談的陷阱。所以,除了對線上的抽查外,對線下的抽查也很重要。
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夥人蔡學恩代表也建議:參照國外治假經驗,提高違法成本,可將部分違法行為由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輕罪上升為重罪,加大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