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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酒駕?你知道你離刑拘還有多遠嗎?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 駕駛機動車等危險駕車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的增設,是因為之前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行為最嚴重的處罰只是行 政拘留15天,處罰太輕,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等危險駕車行為的發生。 於是,公安部將行政處罰調整為刑事處罰,讓“危險駕駛”入“罪”。也就是說,危害 嚴重的駕駛將由違法行為上升到更加嚴重的犯罪行為,處罰也不僅僅只是扣分罰 ,還將面臨刑事拘役。

你以為,危險駕駛只有醉駕和超速嗎?其實,危險駕駛罪並不僅限於此。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 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簡單來說,就是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從事載客時嚴重超載或超 速,還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都算危險駕駛罪。

此外,《刑法》還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 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 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可知現在的交通法規是多麼的嚴格。

例如:酒駕就可以直接判定為“危險駕駛”,而不是醉駕才列為危險駕駛; 那些亂開遠光燈的車主,必須得重罰; 還有那些開車撥打接聽使用手持電話,甚至看電視的,通通列入危險駕駛······ 你覺得還有哪些開車行為應該被列為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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