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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三大爭議與五大走向解析

日前,國務院出臺的《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各地區在房地產稅等方面探索創新,引發市場熱議。在中央明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定位後,各地調控政策陸續出臺,曾經被認為是降低房價“利器”的房地產稅再次成為關注的焦點。

爭議三大焦點

對於徵收房地產稅,目前有較大的爭議:一是合法性的問題,二是必要性問題,三是如何徵收的問題。

1.該不該征?

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只有“房產稅”,僅限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性房地產。而房地產稅包括房地產業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等。

房地產稅到底應不應該徵收?諸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土地屬於私有,因為土地增值,附著於土地之上的房屋也跟著升值,地方政府會向房屋持有人徵收房地產稅。

但是中國的土地歸國有,老百姓擁有的只是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對土地只有70年的使用權,租金已經在買房時一次性☆禁☆交付。後期增值的是土地,房屋因為老化破損不僅不升值還貶值,既然貶值就不應該徵收房產增值稅。

對此,經濟學家賈康認為:土地出讓金是地租,以土地終極所有權為經濟依據去徵收地租。徵稅有一個公權力的背景,是以政治上的權力為背景的依法強制徵收。租和稅在各個經濟體實際都是各行其道,不是兩者只能取其一的關係。

2.能否調控房價?

以調控房價和收入分配為由徵收房地產稅,理由不充分。因為房價和收入分配受到諸多複雜因素的影響,房地產稅只是影響因素之一,最終是否有效或者影響程度有多大是難以評估的,這就使調控房價或者收入再分配的政策目標變得模糊不清。

從增加地方稅收的角度,房地產稅短期難以替代土地財政。由於較高的豁免設置、較低的累計稅率設置、大量房產難以統計和確權、真實城鎮化率較低等因素,即使開徵個人住房房產稅,短期內也難以替代土地出讓收入。

另外,目前樓市出現嚴重分化,人口流失的中小城市房屋嚴重過剩,賣不出去、租不出去,如果開徵房地產稅,勢必對這些城市的經濟產生巨大負面作用,有可能導致房屋庫存量進一步上升。在一線和強二線由於供不應求,一致性預期下房地產稅轉嫁,推高房價和房租;在三四線城市,房地產稅將抑制改善性和投資性需求,僅剩城鎮人口增加和棚改動遷兩個途徑去庫存,去化週期大幅延長。

3.如何徵收?

首先是房屋性質問題。由於歷史遺留原因,現存房改房、福利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兩限房等不同類型的房屋,產權性質差別大,稅基不統一。

其次是徵收標準問題。關於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稅率制定,以及稅收減免等課稅細節的制定還存在爭議。在中國,住房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要考慮以免稅條款對應住房基本保障、設計扣除“第一單位”的具體標準,具體而言是按人均面積扣,還是按套數扣,是有爭議的。社科院曾經提出方案,設計為人均40平米,但也有不同意見,立法中大家需尋求最大公約數。有人會認為應60平米,有人會認為應該從第一套房扣除,但也有人說扣除第一套房會催生離婚潮。也有建議以單親家庭第一套房、雙親家庭前兩套房扣除,從第三套房開始征。然而,究竟設定怎樣的標準較為合理,目前也難以達成一致。

關於房地產稅計稅餘值的估價流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標準。當前房地產估價的仲介機構較為分散,部分二手房出於避稅的考慮,實際交易價格和官方系統的登記價格差距較大。而且不動產的獨一性決定了徵稅主體的個體差異較大,如何建立城市或者街道範圍的基準地價,針對不同房產之間個性因素進行修正,以及隨著資產價格變動如何進行價格的及時更新,迫切需要探索出較為適合我國不動產市場的估價體系。

再次是如何徵收的問題。迄今為止,中國的稅收幾乎都是針對法人進行徵收,即便是個人所得稅,也是通過單位財務部門代扣代繳,如果讓稅務局直接面對居民個人徵收房地產稅,難度較大。有人建議採取仲介方式,可以把房地產稅委託給有資質的資產評估的權威部門來徵收,這樣可以節省稅務部門的人力物力成本。但目前仲介的誠信程度、職業操守和業務能力目前是否達到相應的水準,也存在質疑。並且,如果採用重慶、上海徵稅範圍較窄、稅率較低的方案,則存在征管成本高,收益小的問題。

五大政策走向

基於上述分析,我們對房地產稅未來政策走向判斷如下:

1.儘管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但房地產稅徵收是大勢所趨。

房地產稅是成熟市場經濟體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和穩定來源,用於支持地方公共設施建設和服務,提升地方房產價值,形成正向迴圈;也是對我國現有房地產市場稅收結構中重交易、輕保有的修正,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2.推出房地產稅主要定位為形成合理的稅收體系。

無論從國際經驗,還是上海和重慶的實踐來看,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是有限的。

推出房地產稅更多定位為理順現有的房地產稅費結構,形成合理的稅收體系,為地方財政提供重要和穩定的稅收來源。

3.受制多種因素影響,房地產稅在我國短期內難以全面落地。

除了立法等準備工作還未完成以外,由於前期重慶、上海的房產稅試點並不成功,預計房地產稅徵收前還會採用新的方案,目前關於新方案還存在許多爭論,以及有待解決的技術問題。

另外,樓市出現嚴重分化,擔心推出房地產稅後對三四線城市去庫存影響,也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房地產稅在我國短期內難以全面落地。

4.新推出的房地產稅將對現行稅費體制中的稅費項目進行歸併和調整。

房地產稅在起草過程中,實際上是對現行稅制以及有關的收費體系的再設計,因為圍繞著房地產的稅收有很多,還有附加在土地上的各種各樣數不清名目的一些費用,都和房地產稅有關。

新推出的房地產稅將對現行稅費體制中的稅費項目進行歸併和調整,更合理地反映房地產市場的稅收結構。

5.可能先在某些城市、省份試行,然後再推廣。

1月12日,國家發改委主任徐紹史在《人民日報》發佈署名文章稱,支持各地區在房地產稅等方面探索創新。可以預期,房地產稅可能先在某些城市、省份試行,然後再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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