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及時辦理房產證是購房者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行為之一。但是一些購房者也常會遇到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情況,大致上可以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一、開發商原因造成無法辦理房權證
1、在集體土地上開發的項目
2、沒有批准就立項的項目
3、沒有取得批准規劃的專案
4、沒有獲取銷售許可證的項目
5、驗收不合格的專案
6、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
7、開發商未交納相關稅費的
8、被有關部門查封、限制交易的專案
二、購房者原因造成無法辦理房權證
9、購房者沒有交納相關稅費。
10、沒有提供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及身份證明。
11、委託他人辦理房產證但沒有出具授權委託書的
根據導致無法辦理產證的過錯方的不同,處理的辦法上也是不同。
如果是開發商的責任,購房者應該帶上購房合同,首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如果達成一致,雙方可簽訂協定,對相關的責任和最終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委託律師向開發商發律師函。律師函可以對對方起到催告和警示作用,催促對方積極主動承擔責任,比司法途徑要便捷許多,但律師函沒有強制性,如果對方拒不賠償,最終還是需要提起訴訟。
如果經協商和發函,開發商拒不解決問題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如果是購房者的責任,只需根據原因補足費用,或者材料應該就可以辦理好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