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後父母出資給其買婚房,且未明確表示贈與,買房時房產證上也未署其父母的名字,子女離婚後父母能否主張房屋產權?近日,一則實際案例表明:如父母明確為子女出資作為房款,之後父母想成為房屋共有人得不到法律支持。
案例:
太原市民郝先生和張女士結婚後,郝先生的父母出資20萬元首付款,為二人購置一套婚房,該房屋還有30萬元貸款。郝先生夫妻二人登記為房屋產權人。婚後8年,郝先生和張女士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之前,郝先生的父母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成為郝先生夫婦所住新房的共有權人。
雙方觀點:
(1)郝先生父母:為了給兒子購置新房賣掉老家的房屋,用賣房所得款支付新房的首付款,是兒子房屋的共有權人。
(2)張女士(兒媳):原公婆所付首付款20萬元為贈與,且當時郝先生父母完全沒有提出過要將兩人的名字寫入房產證。
律師說法:
郝先生父母出資購房發生在兒子、媳婦結婚之後,他倆支付購房款之後並沒有要求籤訂購房合同,成為共同購房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在以後8年時間中對房屋產權提出過異議。直至兒子、媳婦因感情問題離婚,老人才起訴要求成為房屋產權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