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的時候會遇到簽訂認購書的環節,那麼在簽訂的內容上遇到一些不好處理的細節該怎麼辦呢?本文就給大家詳細支招具體該怎麼辦?
從法律上來講,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並不是房屋買賣的必經程式;
購房者可以爭取直接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招數二:交錢之前請三思
為了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建議您在把錢款交出去的時候一定要“三思”。
招數三:謹慎對待銷售人員的宣傳
為了訂單背後的提成,銷售人員會使出“渾身解數”進行宣傳,請您一定要謹慎分析銷售人員的促銷手段;
保持冷靜,不要因為一時頭腦發熱而被“套牢”。
招數四:把“誘餌”寫進《商品房認購書》
銷售人員往往會以“優惠價格”、“保留房號”等“誘餌”引誘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但有時最終難以兌現。
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建議您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入《商品房認購書》,並明確標注一旦這些約定不能實現的後果。
招數五:約定《商品房認購書》“退出”條款
例如,申請貸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須約定“退出”條款,以保證在自己沒有過錯的時候能夠隨時“退出”。
招數六:避免“沒收”條款
要仔細閱讀《商品房認購書》,尤其注意“所收預付款將不予返還”的字樣。這種“沒收”條款依然會導致您無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錢款。
招數七:抓住對方違約
一旦開發商或銷售公司出現違約,一定要抓住機會,要求開發商或銷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認購書》,並全額退還已收取的款項,如果是定金,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
招數八:儘量利用“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儘量找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作為不簽約的原因,例如規劃的變更、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難以達成一致、收入驟減、銀行無正當理由不發放貸款等。
一旦發生類似原因,您就可以由此為理由,要求返還已經交付的定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