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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驗收不合格,發展商叫業主先收樓再說

去年11月,位於增城的合生·湖山國際四期迎來交樓。終於等來可以入住新房原本是件高興的事,但是樓盤的交樓品質卻讓業主心寒。除了漏水漏電、牆面地板空鼓等諸多問題外,樓盤四期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結果為不合格。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官方網站顯示,該樓盤(登記名為“廣州紫雲山莊房地產有限公司湖山花園四期”)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公告結果為“不合格”,辦結時間為2016年7月27日,文號為穗公消驗字〔2016〕第0942號。在這種情況下,發展商卻讓業主先收樓再說。

發展商稱可在收樓一年內提供驗收證明

業主表示,發展商稱要先驗收再整改,但又不提供具體的整改時間表。由於擔心驗收房屋後這些品質問題就得自己承擔,因此拒絕收樓。對此,樓盤工作人員稱,小問題可以驗收後再整改,如果問題比較大,會和業主協商具體處理。至於消防驗收問題,該工作人員稱相關條款已寫入部分業主的合同中,將在收樓後一年內完成相關手續。

根據樓盤業主提供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甲乙雙方進行房屋驗收交接時,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備案憑證是其中一項資料,同時“上述檔不全的,視為不符合交付標準,乙方有權拒絕收樓”。不過,該合同的補充協議第8條又約定:雙方同意對合同第十五條“房屋交付時的有關資料”調整為“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環保、建設部門出具的相關驗收合格證明或認可檔的提供時間最遲在乙方收樓後一年,在此期間,乙方同意不以甲方不符合交付標準為由而追究甲方責任”。

律師:

附加條款與法律法規抵觸不具法律效力

對此,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廖建勳律師認為,雖然合同附加條款調整了時間表,但建設工程必須通過消防驗收,這是強制性規定。該條款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業主可要求開發商立即補齊手續後,再進行收樓。

針對此事,廣州市消防部門則表示,根據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廣州市住建委房地產處則先是表示問題應由消防部門回應,隨後發來一份由國家住建部簽發於2013年12月2日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但其中並未提及消防驗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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