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陰陽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時,通常也是認定“陰陽合同“為無效合同。
1、房價下跌損失的風險。
賣方簽訂“陰陽合同”的法律風險交易不成時,承擔房價下跌損失的風險。
2、買方違約的風險。
實踐中,交易雙方簽訂的網簽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內容不一致所引發的糾紛,被稱為陰陽合同糾紛。由於先後多份合同在成交價款、履行期限等方面不一致,當交易雙方就具體內容發生爭議時,究竟應以哪份合同為准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
對賣方來說由於“陰陽合同”上的房價低於實際交易價格.會大大增加了買方的誠信和違約風險。如果買方沒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過戶價之外的房款.那麼賣方將會陷入尷尬境地協商催討,買方可能不予理睬;向法院起訴.則會因存在明顯的偷逃稅行為而受到經濟處罰。
3、行政處罰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採取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簽訂“陰陽合同”後賣方因此可以少繳甚至不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但一但被稅務機關查出.則不僅會被追繳稅款,還可能被處以高額的罰款。
4、刑事處罰的風險。
比起上述經濟上的法律風險外,更嚴重的法律風險莫過於可能造成“人財兩失”的刑事法律風險。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交易雙方的行為如觸犯《刑法》,有可能構成偷稅罪,根據《刑法》規定有可能被判處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一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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