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王先生承租單位的一套100號公房由小女兒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時,王先生表示這套公房誰購買就歸誰。王芳的兩個哥哥和姐姐都無力購買,最終由王芳購得。因為當時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所以此房本下來後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王先生準備將房屋過戶給王芳,但該房屋當時仍不允許上市交易。於是王先生立下遺囑:100號房由王芳繼承。2015年初,王先生過世,王芳拿出公證遺囑,希望哥哥姐姐配合辦理過戶。二哥提出異議,稱屬於王先生的份額由王芳繼承,但屬於老太太的份額,應由兄妹四人繼承。無奈,王芳諮詢律師請求幫助。
律師解讀:不按繼承處理
律師表示:100號房的購房合同、發票、完稅憑證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購買後至今也是由王芳實際佔有、使用和支配。雖然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實際所有人是王芳,雙方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2000年王先生寫的說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因暫時不能過戶,待能過戶時配合王芳辦理過戶手續。2004年,因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立下公證遺囑,也是為了履行自己配合王芳過戶的義務。雖然王先生有公證遺囑,但不應按照繼承來處理。該房產實際上是王芳的財產,不屬於王先生的財產。
法院判決:借名買房成立
律師受王芳委託,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辦理100號房過戶手續。王芳的律師向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說明、公證遺囑及王芳購房的相關手續,從購房到現在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的憑證,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該房屋是否屬於王先生的遺產存在爭議,且已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為王芳和父親王先生已經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其他三子女作為繼承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判決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辦理100號房屋過戶手續。
溫馨提示:借名買房須有證明
律師提出,因房改時有些單位只允許原承租人購買,或者用長輩的工齡優惠較多,所以借名買公房的情況並不罕見。因此,在認定子女和父母之間是否形成借名買房法律關係時,通常要有書面協定,即使沒有書面協定,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書寫的說明,證明雙方確有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否則只是子女長期佔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認定借名買房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