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房產證上到底該寫誰的名字?

買房如今成了結婚必備條件之一,接下來才能談婚論嫁,可不論哪一方買了房子,房產證上的名字該寫誰的又會引起各方爭議。為此,本報邀請楊晶律師針對不同情況為大家講講房產證上該寫誰的名兒?

問題一 婚房在兩人名下,部分首付由男方父母出,離婚如何分房?

李先生:我們的婚房寫的是我和妻子兩個人的名字,但購買時我的父母支付了總房款三分一的首付款,大約是30萬元,其餘的我們貸款,用公積金還。可現在妻子要跟我提出離婚,並要求平分房子,那這樣的話,我父母的首付款也被平分了,這樣對我太不公平了。

解答:像這位元當事人的這種情況普遍存在,為了表示所謂的“誠意”,即使是男方出了大部分房款,但還會將女方的名字寫上去。但如果這樣的話,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就成了夫妻的共同債務。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父母的首付款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但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那麼婚姻不存在,父母將有權將房款索回。

問題二 男方買房只寫女方名字,離婚時房產歸誰?

王女士:老公家裡很有錢,我們結婚之前,婆婆說婚房就當聘禮,房產證上只寫了我一個人的名字。現在我跟老公感情不和,想要離婚,我覺得那套房子寫我的名字就該屬於我,但現在婆婆想要回房子,怎麼辦?

解答: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那麼有兩種可能,一是僅僅登記在該方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像當事人這樣的情況,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離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婆婆有證據證明房款是自己所出,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問題三 兩家人湊首付,房產證上該寫誰的名字?

薛女士:我和男朋友準備結婚了,為了買婚房,兩家人東拼西湊才把房款的首付湊齊。在房產證上寫名字時,大家一致認為不能光寫一方或者一方父母的,那我們能不能把我和男朋友還有雙方父母的名字都寫上去呢?

解答:這樣寫房屋將認定是“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問題四 房產證上寫孩子的名,有哪些利弊?

杜先生:其實對於房產證寫誰的名字的問題,我們家也是爭議不斷,為了避免更多的麻煩,我們在生孩子之前就決定把房產證的名字寫成孩子的名字,這樣誰都沒有意見了。

解答:現在也有一些夫妻會這樣做,但這樣做有利也有弊。寫孩子名字可以節省一部分過戶的費用,也可以避免以後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的繁瑣手續,如果之後一旦徵收遺產稅,也可以節省這筆費用。不好的一方面就是,如果雙方離異,誰擁有子女的監護權就擁有了相對較多的房產份額,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如果子女名下已有房產,再次購買屬二套房,相應的首付和利率均會上調。《民法》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房產證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不利於房產的轉讓、抵押和擔保等。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