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傳法錘是由春秋戰國時期的驚堂木演變而來的,驚堂木的選料和工藝也極為講究,選材大多是高檔紅木為主,質地堅硬,紋理細膩,敲擊桌案時聲音響亮。
敲打錘子不僅用在案件審判上,還用在拍賣等商業活動中。我國最早使用法錘的是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規定》開始施行,從此,法官錘成為法庭審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一。
法官採用法錘主持庭審活動,主要目的在於顯示庭審活動的權威性、程式性和裁判性,強化庭審的現場效果。法錘的使用階段:宣佈開庭、繼續開庭、宣佈休庭、閉庭以及判決、裁定及其他情形。
法錘的使用程式:
(1)先敲打法錘,然後宣佈開庭、繼續開庭;
(2)先宣佈休庭、閉庭、判決、裁定,然後敲打法錘;
(3)其他情形:先敲打法錘,再做出指令。
其他情形包括:
(1)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妨害審判活動,擾亂法庭秩序的;
(2)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或者重複陳述的。
法錘一般採用橡木基材,臺灣大寶環保漆。法錘紋理清晰可見,法錘一般呈紅褐色,質地堅硬耐腐蝕,寓指人民法官剛直廉潔、堅韌不拔的優秀品質。法錘及其底座均選用優質的實木製作,共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底座,一部分是法錘。底座有方形和圓形,槌、座相擊,有“一錘定音”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