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學學生小卉6月27日中午跟同學說要去曾實習兩個月的南方日報社開實習證明,去了以後見到給她開證明的記者成某,因為是做媒體的很多其實不坐班,都是在外面獨立採編,所以兩人其實只見過幾面,開完實習證明本想離開,沒想到這位“老師”給小卉發了這樣一條微信:
小卉雖然覺得意外,但是心想也許只是想聊聊之前的寫的報導。沒想到這位“老師”直接表白了,緊接著拉著小卉說出去聊,結果搶了小卉的身份證,要帶著她去開房:
小卉一直的心態就是:“應該不會發生那些事,畢竟他曾是那個嚴厲的‘老師’。”然而,最壞的事情還是發生了,成某強行與小卉發生了性關係!事後這位竟然還轉給小卉2000元封口費。
這個案件曝光後,紛紛有女實習生站出來說曾遭受過這名記者的性騷擾。然而網上卻出現這樣的評論:“這不算強☆禁☆姦吧?人家在明顯表現出要跟你開房了,你還跟著走。”
看到這樣的評論if結覺得看來有必要理清一下三觀——
1 受侵害方無論是否有明顯反抗掙扎,是否認識,都要明白,不情願的性☆禁☆行☆禁☆為就是強☆禁☆姦。
給大家看一組資料:聯合國有關資料表明,80%的強☆禁☆姦案都發生在熟人之間。2009年,歐洲地區調查顯示,67%的強☆禁☆姦案施暴者認識受害者。而在中國,湖北省某縣人民法院自1983年至1985年共判處青少年強☆禁☆姦案125件,其中屬於男女戀愛中的過分親昵行為而發生的強☆禁☆姦案件有31件,占24%。
熟人強☆禁☆姦其實是強☆禁☆姦案的主要來源,而在熟人強☆禁☆姦中,約有27%發生在前任配偶、現任男女朋友之間。不是只有拖進小樹林才叫強☆禁☆姦,這裡需要再次明確,強☆禁☆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禁☆交的行為。有兩點很重要“違背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而在本案中顯然已經構成這兩點。
2 不要美化強☆禁☆姦,不要為侵害方開脫,不要認為“有感情就不是強☆禁☆姦”。
這裡提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婚內強☆禁☆姦。所謂婚內強☆禁☆姦,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連夫妻之間都能判定為強☆禁☆姦,更不要說其他的了。雙方有感情就不叫強☆禁☆姦,純屬瞎扯。
其實if姐認為美化強☆禁☆姦行為、攻擊受害者的人,也許只是想通過合理化事件來提升自己的安全感,但如果不把事情的本質把握住,反而會讓施加侵害者認為自己沒錯、有恃無恐。
其實為什麼一直說本次事件是誘☆禁☆姦?因為要仲裁為強☆禁☆姦實際很困難。
有律師對這一案件做了分析,因為根據目前已知披露資訊,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如女方反抗時雙方身體傷痕或撕扯痕跡等)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的話,要認定成構成強☆禁☆姦罪幾乎不可能。因為刑法遵從的是無罪推定,而強☆禁☆姦中是否“違背當事人意志”這一點為主觀意識,很難被法律判定,所以一般強☆禁☆姦案的判定多為後續的證據採集上。
如果已經遭遇到最壞情況(已經和侵害者進入封閉空間)按照強☆禁☆姦罪界定方式,我們可以怎樣留取證據:
a、大吵大鬧,呼救,儘快獲取幫助離開封閉空間;
b、全力反抗,儘量多在對方身上留下可見傷痕,不要擔心對方在你身上留下傷口,萬一不可避免,這些傷口都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c、離開封閉空間後繼續大聲呼救,明確對方對自己實行強☆禁☆姦;
盡可能產生和留下對方施暴的物證和人證。
這裡也要呼籲更多女性(考慮到性侵害受害方女性偏多,姑且這麼說吧)從最開始就堅定自己的感受,不要為了“前途”“社交”“面子”而屈就順從對方,你的安全是最為寶貴的,其他任何事都不值得你冒險放棄安全去獲取。
記住,你的隱忍求全,除了助長對方暴行、讓對方有機會增加像你一樣的受害者之外,沒有其他價值。沉默並不能守護你,也不要用沉默淪為幫兇。最重要的是你自己的感受,不要顧忌熟人的顏面,不要顧忌周遭人的評論,遵從自己的內心,只要是違背你的意願,那必須要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