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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付 品質缺陷 遇到房產買賣問題怎麼辦?

在眾多行業中,房地產由於交易過程複雜、漫長(從買房到交付時間較長),以及總價高等原因,涉及的買賣雙方糾紛,往往更加激烈和麻煩。

為了給購房者提供相應的防欺詐手段,都市快報、快房網在3月初發起了“杭州樓市特別調查”,在徵集到的眾多房產投訴中,特別整理出幾類房地產消費中容易遇到的問題。同時,我們邀請行業專家、律師,給出了一些針對性建議。文/張康康

案例一: 超出約定 延期兩年交付

2011年12月,華豐樓盤中鐵·田逸之星首開告捷,後續加推也屢次以“日光碟”著稱。2013年6月,業主發現,田逸之星處於“准停工”狀態,進度拖遝。同年12月,交付日期臨近,業主們收到《告業主通知書》,稱交付日期延遲到2014年6月30日。

後來不但沒有交付,因資金鏈斷裂,專案陷入停工狀態。隨後經過業主努力和杭州下城區多方協調,籌集到資金的田逸之星,在2015年12月迎來了住宅部分的交房。

根據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主張違約金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謝凱律師: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從法律上講已構成違約,購房者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購房合同都會對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作出約定,一般約定是,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時間較短,可根據逾期時間按日向開發商主張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逾期交付達到一定期限,可向開發商主張解除購房合同,退回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但像本案中的情況,開發商瀕臨破產,一般不建議主張向開發商解除合同。因為一旦主張解除合同,開發商又沒有能力履行退還房款的義務,購房人很可能面臨房財兩空的境地。

案例二:

實際交付與宣傳說辭不符

杭州某樓盤爆出糾紛,業主認為銷售時承諾的社區泳池,變成了蓄水池,雙方各執一詞,撲朔迷離。

拱墅區某樓盤也接到投訴。業主發現交付後的廚房窗戶,與樣板房不一致。樣板房的雙開窗,變成了交付時的單開窗。

不輕易聽信銷售說辭 相關承諾應寫進合同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松濤:在這起維權中,如果業主們有錄音、紙質憑證等作為證據,涉及虛假宣傳,可以向開發商要求合理賠償,但還是不足以導致退房的嚴重後果。在購房過程中,不要輕易聽信銷售員的說辭,最好是將承諾以書面形式寫在樓書、合同等地方。在簽預售合同時,對會所等相關配套的條款也要明確約定進合同,如交付時間、所有權歸屬、服務功能、服務物件等,同時明確責任承擔。

案例三:

品質設計缺陷 影響居住使用

有樓盤業主反映,設備平臺高出室內地面,如遇排水不通暢,容易導致積水滲水,影響日常居住。

另有西湖區某樓盤接到多起投訴。業主反映地下室有裂縫,面積較大,遇到天氣潮,滲水嚴重,溝通維修的進度緩慢。

有權要求開發商

進行整改修復並承擔損失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蘇小為律師:如果能夠認定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約定,買方有權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修復,並承擔整改修復期間的損失。如無法整改修復,可要求開發商進行一定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因房屋品質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案例四:

合同涉及“霸王條款”

有業主反映,簽完定金合同發現有條款約定——默認買方已閱讀並同意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全部內容,雙方均無異議。另外,合同規劃用途為辦公用房,水、電、氣等使用用途卻沒指明是商用還是民用。

買房仔細閱讀合同再簽字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松濤:買房前一定要看清楚房屋用途,是商鋪、辦公,還是住宅。在簽訂定金合同時,關於房子什麼時候交付、房產證什麼時候可以領出、房產證面積怎麼算,都需要提前弄清楚。在簽署定金合同時,購房者可以補充自己需要明確的要素。

涉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如果業主在購房時已簽字,那麼合同已經生效。因此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買房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再簽字,一旦簽字就表明認可了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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