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貨人類型提單的收貨人通常有三種填寫類型:
第一種: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單),是為了便於開證人轉讓提單,在貨未到目的地前將貨物轉賣或者控制貨物防止無單放貨。
第二種:To order of xxx Bank,銀行為收貨人。這種情況下,是該銀行給開證人融資,銀行擔心錢貨兩空,所以,特此規定銀行為收貨人,就是為了控制貨權。正常情況下,開證行不願捲入買賣雙方的貿易當中,除非不得已,所以,提單以開證行為收貨人的比例只占很小一部分。
第三種: XX COMPANY,具體收貨人(記名提單),在某些國家根據當地的法律,收貨人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單,甚至副本,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就是收貨人的情況下,就可以提貨。所以,除非買賣雙方很瞭解的情況下,賣方是很少接受這種提單。
容易無單放貨的國家有哪些?
中南美:美國, 巴西, 洪都拉斯, 薩爾瓦多,多美尼加,尼加拉瓜,哥倫比亞,瓜地馬拉,哥斯大黎加以及委內瑞拉
亞洲:越南,印度和朝鮮
非洲:西非國家如安哥拉 剛果等
歐洲:土耳其
貿易習慣
一般在國際貿易中,提單上consignee一欄,客戶都要求寫他們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戶會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
作為shipper看來,最好所有提單上consignee都寫To order of shipper,因為:
客戶不能憑影本直接取貨;
客戶在沒給錢的情況下,不能出聲明提單丟失,而從海關那提貨;
客戶不給錢,我們可以轉賣,手續比較簡單。
提貨權法律依據
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如何確定誰是收貨人?一般來說,法院判定收貨人的依據主要有:
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申報人的名稱;
海關納稅單上納稅人的名稱;
提單或運輸單證上收貨人欄中的標注名稱和/或背書內容;
提貨單(小提單)上提貨人的名稱;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進口方/買方名稱;
提單或運輸單證上通知人欄中的標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