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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能當證據嗎?一案件憑聊天記錄勝訴

近日,海澱法院審結崔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這是一起以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案件。

2015年4月24日,崔某按照王某指示向劉某名下帳戶打款5萬元,後以現金形式交付給王某8000元,王某一直未償還。

故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58000元。 

原告崔某起訴稱,王某原系崔某輔導老師,後成為朋友。

此案件中,崔某提交了兩份證據:一是和昵稱為“小熊”的聊天記錄,其中2015年4月24日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劉某卡號資訊;2015年9月8日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發送了以下內容:“

你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你

”。二是打款記錄,證明崔某向“小熊”中提供的帳號打款5萬元。

被告王某辯稱:一是崔某沒有提交借條等證據,無法證明崔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款關係;二是崔某提交的聊天記錄顯示對方為“小熊“,系昵稱,並非王某本人;三是崔某提交的轉帳回單,收款人不是王某,顯示金額為50000元並非58000元。因此崔某與王某之間不存在欠款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一是用戶“小熊”和被告王某之間的身份對應問題,二是借款關係的成立與否和數額的認定問題。

就第一個爭議焦點。雖然並未實名制,昵稱“小熊”和使用者資料也看不出和被告王某的關聯性。但是

在庭審中,法官撥打崔某手機中昵稱為“小熊”的帳號中顯示的關聯的電話號碼,對方接通後自認其為王某

,並表示已簽收法院郵寄送達的本案相關的訴訟材料,且已向法院遞交了書面答辯狀。因此可以認定“小熊”與王某系同一人。

就第二個爭議焦點,雖然本案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欠條借據,但是聊天記錄顯示,“小熊”向崔某表示:“你借給我的58000塊錢,年底還你”,可以看出被告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雖然收款帳戶在劉某名下,但這是根據被告的指示轉款,仍視為向被告出借款項,可以佐證借款事實。

就借款數額而言,

雖然8000元以現金形式交付,沒有書面記錄,但是記錄中認可的數額為58000元,故而本案的借貸數額應認定為58000元。

最後,法院支持了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

目前,用戶高達8.89億,幾乎可以說,只要是中國線民,人人都有至少一個號。

令人關心的是,面對越來越多的人通過進行磋商、下單、付款,這些聊天記錄能當證據嗎?

據瞭解,記錄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虛擬性、載體依賴性等特點,當事人若意圖使其作為有力的呈堂證供,還必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